Page 192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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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之债 : 莫斯对印欧人礼物的研究
重要性在于 , 它不但确定了作为社会契约之载体的要式物在等级上的
优先性 , 而且确定了社会和法的存在先于单纯经济意义上的略式物交
换 。 关于家产和特有产之间的关系 , 与莫斯不同 , 乔洛维茨认为将这种
区分等同于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虽然是一个流行的学术观点 , 但实
际上证据并不充分 ,“ 较为谨慎的结论是 , 不存在明显的二分法 , 相反 ,
这两个词表示早期的两大项财产 ( 土地除外 ), 也就是奴隶和牲畜 , 因此
共同代表整个家庭的财产 ”( 乔洛维茨 、 尼古拉斯 , 2013 : 183 )。 根据韦
伯的分析 , 特有产是在严格意义上的家父长制度向家产制转变时出现
的一种财产形式 。“ 原初 , 当家长将其依附者 ( 包括被视为家人的年轻
男子 ) 安置于广大领土的份地上 , 让他们拥有自己的房子与家庭 , 并提
供他们家畜 ( 这是 犲犮狌犾犻狌犿 一词的由来 ) 与农具时 …… 导致了完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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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之不可避免的弱化 …… 家长与其依附者之间 , 并没有以一种契约
方式缔结起来的结合关系 ”( 韦伯 , 2004 : 96 )。 周 %先生也认为 , 特有产
是家父长送给家属的财产 。“ 在共和国末年 , 家长委托家属经营管理的
财产也属于特有产 , 包括店铺 、 作坊 、 船只等 。 家长授予家属以特有产 ,
不须采用特别的形式 , 只要家长有授予的意思和交付的行为即可 ”( 周
%, 1994 : 153 )。 对要式物的买卖与交付在罗马是一个极为庄重的事 ,
除了交易之外 , 在参与交易的两个罗马市民之间还会产生额外的关系 ,
这个关系通常被称为债 ( 狅犫犾犻 犵 犪狋犻狅 )。 这一在两个法权主体之间建立起
来的债的关系 , 就是莫斯的礼物研究和社会契约研究的核心经验 。 莫
斯主要论述了要式买卖中的两种物 , 一种是要式物 , 一种是在要式买卖
中被用作交易媒介的铜块 。 铜块在古代罗马法的契约史中扮演了极为
重要的角色 。《 盖尤斯法学阶梯 》 中对铜块的描述是迄今发现的最为古
老的对交易仪式的描述 :
要式买卖是一种虚拟的买卖 ; 这是罗马市民特有的法 ; 它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使用不少于五人的成年罗马市民作为证
人 , 另外有一名具有同样身份的人手持一把铜秤 , 他被称为司
秤 , 买主手持铜块说 :“ 我根据罗马法说此人是我的 , 我用这块
铜和这把铜秤将他买下 。” 然后他用铜敲秤 , 并将铜块交给卖
主 , 好似支付价金 。( 盖尤斯 , 2008 : 1.119 )
上述描述针对的是妇女买卖 , 同样的买卖仪式也可用于奴隶 、 公牛
等其他要式物的交易 ( 盖尤斯 , 2008 : 2.23 )。 莫斯似乎并没有看到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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