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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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3

   认姓决定了一个人在城邦生活中的地位 , 在市民与军事生活中的责任
   和声望 , 而且元老院的法律规定 , 姓是绝对不能被借用或挪用的 ; 但另
   一方面 , 莫斯更加重视的是古朗士甚至没有提到的第三名
   ( 犮狅 犵 狀狅犿犲狀 ), 这个名字与悬挂在家屋侧厅的祖先的蜡制面具 ( 犻犿犪 犵 狅 )
   关系十分密切 , 这种面具只有贵族家中才有 。 第三名是有可能被窃取
   和挪用的 , 甚至在克劳狄皇帝时期 , 元老院还特许年轻的高卢元老可以
   拥有他们自己祖先的肖像与第三名 。 通过第三名 , 莫斯将罗马人的范
   畴与家屋和家父长制度联系在了一起 , 这和古朗士更加注重氏族
   ( 犲狀狊 ) 是不同的 。 罗马的第三名与印第安通过面具和神圣戏剧确定
    犵
   的人的范畴非常相似 , 但更加强调其中的法律内涵 。“ 罗马的元老院就
   是由一定数量的代表各自祖先的人格与图像的元老构成的 。 对肖像和

   祖先图像的财产所有权归于个人 ( 犲狉狊狅狀犪 )”( 犕犪狌狊狊 , 1985 : 17 )。
                                 狆
       至此 , 莫斯已经完成了他对人的范畴的分析 , 不论是基于印第安人
   的神圣戏剧还是罗马人的法的精神 , 都可以明确看到这种人的范畴具
   有明确的法权的意味 , 尤其是在财产 、 声望和政治地位上的法权 。 但这
   一法权与我们现在理解的法权截然不同 , 财富和权力的占有者是由死
   者和生者通过面具联系起来的一个具有单一个体性的人 , 而且这个人
   的贵族和家父长的地位使其法权还具有了集体产权的意味 。 这个人也
   就是莫斯所要论述的契约的主体 。 那么 , 在逻辑上处于优先地位的是
   这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 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呢?这个问题关乎如何
   看待莫斯的社会理论与涂尔干的社会理论之间的根本差异 。 涂尔干
   ( 2003 : 121-122 ) 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前者 , 这一选择与涂尔干对道德和
   主权的考虑息息相关 ; 莫斯在面对不同的道德主体以及代表这一道德
   主体行事的人的多元性时 , 则更倾向于后者 。 或者说 , 当涂尔干接受了
   卢梭抽象的社会与个体的观念 , 并努力将两者的关系倒转的时候 , 并未
   有意识地将社会构建法权主体的具体方式呈现出来 , 而是将这些抽象
   个体纳入了类似日耳曼共同体的先验抽象社会中 ( 滕尼斯 , 2019 : 90-
   99 )。 这种泛日耳曼主义在古朗士和涂尔干的理论中都占据了相当重
   要的地位 。 莫斯则更直接地面对罗马法的政治与意识形态背景 , 他所
   论述的人处于具体的社会结构与等级中 , 有着不同于平民 、 奴隶和外邦
   人的法权身份 , 并且通过面具与祖先 、 神灵联系在一起 , 这是一个贵族
   的而非共同体的政治框架 。 考虑到莫斯对罗马的思考是以市民法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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