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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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3
资 、 财富和产品的简单交换 。…… 不是个体而是集体之间互设义务 、 互
相交换和互订契约 ; 呈现在契约中的人是道德的人 ( 犲狉狊狅狀狀犲犿狅狉犪犾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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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氏族 、 部落或家庭 ”( 莫斯 , 2016 : 9 )。 这个界定不能说是一个完整的
定义 , 但我们仍旧可以从中生发出几点评述 。 首先 , 对于早期社会 , 可
能包括早期罗马和文艺复兴之前的日耳曼人社会及印度社会 , 不存在
以个体为主体的契约 , 或者说 , 启蒙运动中以自然法为基础的社会契约
是不存在的 。 事实上 , 犲狉狊狅狀狀犲犿狅狉犪犾犲 本身在法语的用法中就指的是
狆
法人 , 这个词同时包含了非自然人和伦理的人两种法律意涵 ( 尹田 ,
2004 )。 其次 , 道德的人或者法人才是礼物交换 、 社会结构和法的基本
单位 , 这里所谓的道德既不能匆忙等同于斯多葛学派 、 基督教或者启蒙
运动对道德的理解 , 亦不能完全等同于涂尔干社会学论述中的道德 , 而
是在突破涂尔干以图腾氏族为基础界定的道德范围之外的 、 呈现于不
同的涂尔干式道德主体之间的道德性 ——— 对涂尔干来说 , 道德主要是
在个体的人与其所属社会之间的关系中界定个体行为与思想之适当性
的范畴 。 第三 , 在实际的民族志材料中 , 这一道德主体往往表现为氏
族 、 部落首领或者家父长 。 第四 , 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是 , 莫斯仍愿意
使用契约这一概念 , 但其内涵已经完全不同于霍布斯或者卢梭对社会
契约的界定 。 那么 , 莫斯所说的契约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如果说 , 在濒
临太平洋的土著社会中 , 莫斯式的契约可以通过部落联盟来说明 , 那么
在印欧社会复杂的法律史尤其是自然法的历史面前 , 这一契约该如何
界定 , 如何基于道德的人或者法人的概念加以说明?
在 1938 年的赫胥黎纪念讲座上 , 莫斯用法语发表了题为 《 人类心
灵的一个范畴 : 个人的观念 , 自我的观念 》 的演讲 ( 莫斯 , 2014 : 365-
394 ; 犕犪狌狊狊 , 1985 : 1-25 )。 这篇比 《 礼物 》 发表晚了 15 年的文献可以
看作 《 礼物 》 迟来的补著 , 其中讨论的问题甚至行文的结构都和 《 礼物 》
一书别无二致 , 只是更加集中在对人的范畴的考察上 , 同时也更加清晰
地说明了罗马基于法的 “ 人的范畴 ” 对于契约的独特意义 。 由于在 《 礼
物 》 当中莫斯并没有真正处理希腊和基督教等关键的自然法问题 , 因而
也就无从展示他在印欧人的法与自然法之间建立起来的对反关系 , 故
而本文将 《 人类心灵的一个范畴 : 个人的观念 , 自我的观念 》 一文与 《 礼
物 》 合并成一个文本来处理 , 以更加清晰地说明在莫斯的思想中 , 礼物
如何构成印欧人的法的社会学基础 , 进而形塑了印欧人的 “ 人的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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