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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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之债 : 莫斯对印欧人礼物的研究
实际证据 。 这两种社会之间任何可以相互说明的可能 , 都来自于人类
学和民族学的比较研究方法给予的合法性 。 因此 , 在 《 礼物 》 第一章和
第二章明显的进化论框架之后 , 莫斯对印欧人的研究采用了全新的研
究策略 , 即从对美拉尼西亚 、 波利尼西亚和北美社会的以社会节奏变化
为中心的仪式性的礼物交换 , 转向了对罗马法 、 印度法和日耳曼法的研
究 。 事实上 , 对印欧人的交换方式的研究直接与全书的结论相关 , 即便
我们不能直接断言礼物研究是以印欧人的交换模式为原型的 , 至少也
可以说 , 对印欧人早期法律体系中所呈现的交换模式的理解如何构成
对当代西方社会的道德言说 , 是礼物研究的根本目标之一 。
从波利尼西亚到北美洲 、 再到印欧人 , 莫斯关心的都是部落贵族与
头人 , 印欧社会的祭司 、 国王 、 武士和贵族的礼物交换 , 但莫斯只澄清了
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区分 , 而要更加清楚地界定国王 、 祭司和武士各自法
的范畴 , 尤其是要澄清罗马 、 日耳曼和印度之间的内在关联与差异 , 就
有必要引入杜梅齐尔的印欧社会分析 。 按照杜梅齐尔 ( 犇狌犿犲狕犻犾 , 1988 )
的看法 , 印欧人将社会区分成三个功能等级 : 第一功能是祭祀 , 其担纲
者是巫术型国王和司法型国王 ; 第二等级是战争 , 其担纲者是审慎型武
士和暴力型武士 ; 第三等级是生产者 , 主要负责供给整个社会的需求 ,
并享受前面两个等级带来的和平与政治秩序 。 从古式社会到传统社
会 , 第三等级的交换原则从来没有得到过莫斯的关注 , 而现代社会毫无
疑问是由第三等级构成的 , 祭司 、 国王和武士的礼物精神已经消失殆
尽 , 结果就是工商业立法对礼物精神的彻底背离 。 莫斯要呼吁的是 , 第
三等级的世界如果不能继承从前的礼物精神 , 必将成为一种道德灾难 。
这不仅要求现代社会的担纲者理解礼物是印欧人走出部族政治之后法
与道德的核心问题 , 同时要求现代国家应承担起回礼者的角色 , 唯有如
此 , 而不是让国家一味服务于资本的希求 , 才是现代政治美德的基础 ,
而这一切都以印欧人法律当中的礼物精神为基础 ——— 礼物的本质即是
法 。 为了理解莫斯的这一追求 , 我们首先要澄清一种印欧社会特有的 、
尤其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所呈现的 “ 法律的人 ” 的观念 。
一 、 法律的人 、 道德的人与自然法的人
莫斯在开始讨论礼物的时候就界定了何为道德的人 。 他说 ,“ 在落
后于我们的经济与法律中 , 人们从未发现个体之间经由市场达成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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