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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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之债 : 莫斯对印欧人礼物的研究
万民法为核心 , 莫斯的人的观念和交换的意义都是以政治为指向的 。
本文稍后会进一步指出 , 以亲属制度 、 声望竞争机制为基础的交换在罗
马当然不再有意义 , 真正使罗马的贵族和家父长的交换成为可能的政
治基础 , 在杜梅齐尔的研究中才被真正揭示 。
从第五章 “ 人 : 道德事实 ” 开始 , 莫斯所要揭示的是一种完全脱离社
会与法权的独立个体的思想来源 。 这里所谓道德的人 , 与他在 《 礼物 》
一书中所界定的道德的人的意思几乎是完全相反的 , 后者更直接地与
他通过罗马法界定的法律的人相关 , 而这里则指向道德个体主义的人 。
希腊的人的观念本身与印第安人和罗马市民法所说的人并没有太多不
同 , 但到公元前 2 世纪 , 斯多葛学派传入罗马的时候 , 就在罗马基于法
律的人的观念上 “ 增加了一种道德的意义 , 一种自觉 、 独立 、 自主与负责
的人的意义 ”( 莫斯 , 2014 : 387 )。 这一转变将 “ 意识 ” 与 “ 良心 ” 概念引入
罗马法中 , 造成了契约概念的重大变化 。 就在这一时期 , 市民法与万民
法的契约概念之间的差距开始逐步缩小 , 万民法也开始获得了自然法
的含义 ( 梅因 , 2009 : 44-45 )。 斯多葛学派之后 , 基督教进一步赋予了
道德个体以形而上学的基础 , 使之成为一个普遍的人 。 基督教的人的
观念是在其与神的位格和教会的独一性的关系中形成的 , 而不再像之
前的印第安人和罗马人那样在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来界定何以为
人 。 贵族与平民 、 男人与女人 、 公民与外邦人 、 自由人与奴隶之间的区
别全部被取消了 , 所有人都在神的面前变成了脱离所有社会身份的抽
象个体 ,“ 一个理性的实体 , 不可再分 , 又各自不同 ”( 犕犪狌狊狊 , 1985 : 20 )。
天主教会和基督教对于个人是否一个实体 、 是否可分 、 是否完全自
由等问题的争论 , 使得直到 18 世纪末即启蒙运动和欧洲基层社会共同
体解体的时代 , 欧洲 “ 人的范畴 ” 的发展也没有超出公元 4 世纪时的观
念 。 斯宾诺莎甚至还在重复亚里士多德的看法 , 他不但强调伦理仍旧
是用来界定人的一个首要维度 , 而且要在人 、 神 、 物的关系中来界定人
的范畴 。 事情的变化发生在休谟这里 , 然后是康德和费希特 , 启蒙运动
所主张的人的范畴最终形成 。“ 康德将个体的意识 、 人类个体的神圣性
当作了实践理性的条件 , 费希特将自我的范畴当作了意识 、 科学和纯粹
理性的条件 ”( 犕犪狌狊狊 , 1985 : 22 )。 莫斯在这里要澄清的是 , 启蒙运动和
自然法的个体概念的发生如何使罗马的人的观念逐步抽象为一个意识
主体 , 而失去了全部的社会身份和法权特征 。 也正是在这样一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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