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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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之债 : 莫斯对印欧人礼物的研究

   88 )。 莫斯认为 , 这种分类与北美的钦西安人和夸扣特尔人一样 , 把物
   分成了房屋内的永久财产 ——— 也就是和人一起构成家的财产 ——— 以及
   可以流转的物 , 比如食物 、 远离家屋的牲畜 、 金属 、 银钱等 。 这种解释在
   对罗马法的研究中并非公认的和唯一的 , 莫斯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赋
   予家 , 或者更具体地说 , 赋予罗马家父长所祭祀的家火以产权主体的法
   权地位 , 从而使要式交易物获得一种与家火相联系的宗教意味 , 由此对
   家产的交换自然也就不可能是单纯的物的交换 , 而是包含着宗教上的
   难以斩断的联系 :“ 即使东西已经在接受者手上 , 该物本身却仍旧在一
   段时期内部分地属于其最初所有者的 ‘ 家 ’; 它与之相联结并且约束着
   现在的所有者 , 直到后者履行契约 、 解除义务 , 即交付了作为补偿的物
   品金额或劳务以后为止 ”( 莫斯 , 2016 : 88 )。 相比之下 , 对特有产的交换

   就单纯得多 。
       由于莫斯对罗马法的材料收集和处理并不完整 , 尤其是对要式物
   与略式物法学区分的社会学意涵的分析只给出了结论 , 我们不妨回顾
   一下在真正的罗马法学家看来 , 这一区分的具体涵义 。 5 在梅因看来 ,
   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不只是一种基于家的宗教性的对张分化 , 而且
   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和文明的动力 。 要式物与非要式物在古代罗马法中
   分别具有优等物和劣等物的意涵 , 但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则没有等级
   含义 。 要式物出现的原因在于 ,“ 每个特定的社会一般都首先和最早认
   识到贵重的享有物 , 因此就特地用财产这个名称来表示尊重 ”( 梅因 ,
   2009 : 209-210 )。 而略式物是随着生活范围不断扩大才逐渐被认识并
   归类的 , 所以宝石虽然价值很高 , 但因为出现较晚 , 反而不是要式物 。
   要式物的种类是固定的 , 不会随着历史的演变而变化 , 而略式物的名单
   则不断增加 。 在对爱尔兰法律的分析中 , 梅因详细论述了要式物的起
   源 , 他认为 , 古代罗马法中将公牛 、 土地和奴隶作为要式物的原因与印
   度法中将牛和土地赋予宗教意义上尊贵地位的原因是一样的 ,“ 罗马两
   种主要的 ‘ 买卖对象 ’ 6 , 即公牛和地产 , 相当于湿婆的圣牛和印度的土
   地 ”( 梅因 , 2012 : 73 )。 这和印欧人的农业社会中对耕牛 、 土地和劳动力
   的需求有关 ,“ 公牛在印度人中的神圣化 , 使食其肉成为非法 , 这肯定与


   5. 事实上 , 莫斯对罗马法 、 日耳曼法和印度法的分析所依赖的材料都不是很完整 , 本文将在有
   限的范围内力争补齐这些材料及其历史背景 , 以便说明或者反思莫斯得出研究结论的思想路径 。
   6. 买卖对象 , 英文原文为 犿犪狀犮犻 狆 犪狋犻狅狀 , 即要式交易 ( 犕犪犻狀犲 , 1914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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