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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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3

   观念的前提下 , 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才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 但这种成
   功在莫斯看来却未必是必然的和不可撼动的 , 反而可能只是当代西方
   独有的一种不那么重要的发展形态 ,“ 甚至其道德力量 ——— 人类个体的
   神圣性 , 不只在东方国家受到质疑 ,…… 甚至在发明这些定律的国家里
   也被质疑 。 我们还有伟大的财富值得保护 ”( 犕犪狌狊狊 , 1985 : 22 )。 这里所说
   的伟大的财富 , 毫无疑问是指罗马法所规定的贵族的 “ 人的范畴 ”, 作为
   古典世界的高贵遗产 , 并没有被自然法运动从社会中全部清除 , 真正的
   法权的人仍旧活在现代人心里 。 莫斯所期待的那种以礼物为原型的契
   约 , 而不只是自然法所主张的抽象的社会契约 , 仍旧是必要的和可能的 。
       抛开那些观念史上并非无关紧要的过渡性机制不谈 , 我们可以不
   太费力地从莫斯的研究中识别出两种相互对反但又互补的人的范畴 :
   一种以罗马的贵族和后期的市民为代表 , 另一种以休谟之后的启蒙运
   动的观念为代表 。 与此相对应 , 也有两种相互对反和互补的契约形态 :
   一种是礼物和罗马贵族与市民的契约 , 一种是自然法所推崇的抽象个
   体之间的契约 。《 礼物 》 一书的第三章就是对第一种契约的描述和分
   析 , 结论部分则是对两种契约在现代社会的互补关系的论述 。

       二 、 罗马法与耐克逊

       《 礼物 》 第三章主要由早期罗马法 、 古典印度法和日耳曼法三个部
   分组成 , 但不论是从实际的欧洲法律史来说还是从莫斯自己的论述来
   看 , 罗马法和日耳曼法都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 , 古典印度法则是相对独
   立的一个部分 。 因此 , 下文的论述没有遵循原书的顺序 , 而是先分析罗
   马法 , 再分析日耳曼法 , 将印度法放在了最后 。
       罗马法中物的分类系统构成比较复杂 ,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式物
   ( 狉犲狊犿犪狀犮犻 狆 犻 ) 和略式物 ( 狉犲狊狀犲犮犿犪狀犮犻 狆 犻 ) 之间的区分 。“ 要式物是处于
   罗马式的所有权之下的土地 、 奴隶 、 用来牵引和负重的牲畜 ( 包括牛 ),
   以及处于罗马式的所有权之下的土地的乡村地役权 ; 除此之外的所有
   其他物是略式物 ”( 乔洛维茨 、 尼古拉斯 , 2013 : 179 )。 关于要式物与略
   式物的区分 , 莫斯认为 , 尽管没有文献证据 , 学术界的争议也很大 , 但在
                                                    ) 的区分相一致
   其起源时无疑是和家产 ( 犳犪犿犻犾犻犪狉 ) 与特有产 ( 犲犮狌狀犻犪狉 狔
                                           狆
   的 , 不需要通过要式交易进行交付的物 “ 恰恰是指在田野里的小牲畜 ,
   以及观念和名号均导源于这些小牲畜的特有产和银钱 ”( 莫斯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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