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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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3

   论述 , 而是通过同时代其他法国学者的研究来分析这一交易的社会学
   意义 , 因此带来了不小的混乱 。
       莫斯一方面将要式买卖中的铜块类比为北美夸富宴中的铜器 , 另
   一方面又将其等同于日耳曼法中的抵押物 , 即一种并没有什么实际价
   值但却充满活力的物 , 比如棍子或者麦草 。 在实际交易的时候 , 抵押物
   的交换构成了一种法权意义的契约 , 以确保实际交易的完成 。 这种交
   换 “ 体现了灵魂与灵魂相混同的事物之间的往来 ”( 莫斯 , 2016 : 85 ), 莫
   斯认为这就是耐克逊 ( 犖犲狓狌犿 ) 或者也被称为要式口约的实质内容 。 莫
   斯准确地意识到 , 耐克逊绝非是买卖双方巫术意义上的彼此约束 , 而是
   一种法权上的捆绑 。 但莫斯对材料的运用并不完全精确 。 在第三章第
   一节的一条长脚注中 , 莫斯认为 , 铜块是由出卖者交给购买者的 ,“ 接受
   了别人的东西的人 , 自己也由于对方的出借而被买下了 、 被接受了 , 因
   为他不但接受了契约所涉及的物 , 而且也接受了对方借给他的铜锭 ”
   ( 莫斯 , 2016 : 85 )。 这与实际罗马法的规定正好是相反的 。 上文盖尤斯
   的论述中明确提到 , 铜块是由购买者交给出卖者的 , 好似支付价金 , 莫
   斯对这一问题的误解导致他认为铜块是买下购买者的价金 , 进而导致
   在要式交易中卖方同时通过铜块和要式物两种途径对买方进行法权约
   束 , 并将这种约束等同于社会契约 。 莫斯 ( 2016 : 86 ) 进一步认为 ,“ 如果
   后者 ( 购买者 ) 要解除义务 , 他不仅要给出所承诺的东西 , 交还所收到的
   物品或金额 , 而且他首先要把铜块在同样的裁判和见证之下交还给借
   与者或卖出者 , 那么这一回他就成为购买和接受的人 ”。 如此则存在一
   种连绵不绝的契约的锁链 , 人们一旦进入交易就彼此轮流约束 , 永远不
   可能解约 。 莫斯 ( 2016 : 86 ) 猜测道 ,“ 如果我们的阐释是正确的 , 那么除
   了庄严的形式达成的 ‘ 犖犲狓狌犿 ’ 和由物结成的 ‘ 犖犲狓狌犿 ’ 以外 , 还应该有
   一种轮流给予铜锭而形成的 ‘ 犖犲狓狌犿 ’, 而且铜锭也要经由因此而联系
   起来的立约方的类似的称量权衡 ”。 如果最后一种耐克逊是存在的 , 就
   可以被明确看作古式社会礼物交换的某种退化的形式 , 进而罗马的要
   式交易与礼物交换就被联系在一起了 。
       莫斯所说的由物联结而成的耐克逊 , 主要是指要式买卖中由于要
   式物本身的交付导致的购买者被出卖者约束的现象 。 与通常的罗马法
   研究者不同的是 , 莫斯一方面努力探寻这一约束与要式物本身的关系 ,
   而不是单纯强调出卖者对购买者的约束 , 另一方面则力图在交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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