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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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3
作为正当所有权的象征 ; 因为 , 他们认为从敌人那里夺取的东西尤其应
当是自己的 ; 因而在百人法官团的审判中出示木棒 ”( 盖尤斯 , 2008 : 4.
16 )。 从矛到木棒再到小木棒的象征化过程即武士产权法律化的过程 ,
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从 《 日耳曼尼亚志 》 中提到的以武器作为礼物的时
代到日耳曼法的小木棒作为抵押物的转变 。 虽然没有实际的连续性的
证据 , 但希腊 、 罗马和日耳曼的武士道德的共通性可以使我们比较有把
握地断定 , 莫斯和于维兰所研究的日耳曼的无价值抵押物 , 不论是草茎
还是小木棒 , 都是武器的象征 , 当然同时也是正当产权的象征 。 武器当
然无法像海达人的铜器或者罗马市民的铜块那样通过物本身的法权意
义来约束接受者 , 所以 , 当莫斯和于维兰都相信日耳曼人的小木棒可以
类比于耐克逊的时候 , 他们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差异 。 其中关键的问题
在于对债务期限的定义不同 : 在彻底象征化的耐克逊中 , 债权人接受了
铜块 , 在债务期限内由于被铜块所买下 , 所以不能对债务人行使拘禁
权 ; 而在日耳曼的武器礼物和小木棒质押中 , 是武力和战争的威胁确保
了债务期内债权人不能拘禁和羞辱债务人 , 武士的荣誉和暴力是合一
的 , 所谓的生命标记 , 其核心乃是武士的荣耀 。 在这两种情况下 , 债务
期内的和平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 要式物的两意性在于同时在宗教上和
法权上与出卖者和购买者相关联 , 而武器的两意性则在于既是荣誉的
载体又是暴力的威胁 。
这也就能够解释为什么日耳曼人的无价值抵押物会具有鲜明的挑
衅性 。 莫斯 ( 2016 : 109-110 ) 说 :“ 它首先是指竞争的代价 , 对挑战的认
可 , 而后才是对债务人的约束 …… 整个仪式是以挑战和防备的形式进
行的 , 所表达的也是挑战和防备 。” 这一点在中世纪武士将护手扔给被
挑战者以挑起决斗的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呈现 : 扔护手的行为将两方
的荣誉都抵押了进来 , 任何一方的退却都将以丧失荣誉为代价 。 护手
与小木棒的差异仅在于 , 前者往往意味着债务期已经结束 , 唯有暴力一
途可行 , 这是一种简化了的誓金之诉的情形 ; 后者则意味着 , 如果拘禁
行为在一定时限到来之前发生 , 将被报以暴力 , 事情还没有发展到誓金
之诉的地步 。 而在荣誉与暴力的关联上 , 两者是一致的 。 在 《 礼物 》 一
书的一开始 , 莫斯引用了很长一段 《 埃达 》“ 高人的箴言 ” 的诗文 , 其内容
都是奥丁对武士的告诫 。 莫斯所引部分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
第一 , 对于真正的朋友 , 要通过礼物和回礼来维系友谊 ; 第二 , 对于伪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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