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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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3
所有问题 , 对政治来说不仅是不合适的 , 还是有害的 。
三 、 历史负责 : 责任伦理的效果取向
众所周知 , 韦伯认为 , 真正成熟的政治家应该按照责任伦理的原则
行事 , 对自己行动可预见的后果负责 。 这并不是说信念伦理就不负责
任 , 或者说责任伦理无需信念 , 而是说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 这两种伦理
合起来 , 构成了地道的人 、 一个能够有 ‘ 从事政治之使命 ’ 的人 ”( 韦伯 ,
2004犫 : 272 )。 1918 年德国十一月革命后 , 大批信念政治家 “ 突然如雨
后春笋般地蹦出来 ”, 韦伯对他们自我陶醉的浪漫感动嗤之以鼻 , 并对
台下德国未来的政治家们发出了振聋发聩的呼声 :“ 真正让人无限感动
的 , 是一个成熟的人 ( 无论年纪大小 ), 真诚而全心地对后果感到责任 ,
按照责任伦理行事 , 然后在某一情况来临时说 :‘ 我再无旁顾 ; 这就是我
的立场 。’ 这才是人性极致的表现 , 使人为之动容 ”( 韦伯 , 2004犫 : 272 )。
无论如何 , 韦伯意在提醒政治家要时刻牢记对行动的后果负责 , 因
而所谓责任伦理 , 本质上乃是一种 “ 效果取向的伦理 ”, 区别于作为 “ 泛
道德主义伦理 ” 的信念伦理 ( 施路赫特 , 2001 : 257 )。 因此 , 要弄清韦伯
在权力与伦理关系上的立场 , 也即他如何从 “ 效果 ” 的角度看待和应对
“ 手段 — 目的 ” 在伦理上的非理性现实问题 , 就必须要进一步追问 : 为了
什么负责 ( 目的 ) ?以什么方式负责 ( 手段 ) ?
( 一 ) 为了什么负责 : 政治作为目的
第一个问题涉及责任的本质 , 也即政治的目的 。 韦伯毫不讳言 , 政
治家行动的根本依据是 “ 国家理由 ”, 也就是为捍卫 “ 牵涉到整个支配体
制生死的利益 ” 而斗争 ( 韦伯 , 2004犫 : 224 )。 这一立场自发表就职演讲
《 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 》 以来是一以贯之的 , 无需赘言 。 需要强调的是 ,
生死攸关的国家利益不同于赤裸裸的国家权力 , 它是一个民族国家的
文化地位和历史责任 。 基于对欧洲历史的 “ 效果 ” 考量 , 韦伯认为 , 德国
作为欧洲中心的一个大民族国家 ,“ 在历史面前的责任 ” 和瑞士 、 丹麦 、
荷兰和挪威等小民族国家完全不同 。 小民族国家虽然也提供文化价
值 , 但根本无法左右整个世界的格局 , 且往往不得不承担 “ 依靠某个组
织或权力国家的民族这种悲剧性的历史任务 ”。 相比之下 , 大民族国家
必须 “ 对历史和未来承担该死的责任和义务 ”, 那就是 “ 平衡 ” 世界格局 ,
避免世界被列强 ( 特别是俄国 ) 吞没 。 韦伯并不否认小民族国家也能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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