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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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伦理 : 韦伯支配社会学中的国家理由问题
格 ”, 才有了所谓国家权力 — 伦理问题 。
迈内克 ( 2008 : 83-86 ) 简要梳理了这一 “ 国家人格 ” 兴起的漫长过
程 。 在西方古代的城邦国家 , 人是政治动物 , 个人伦理与国家行为伦理
彼此相符 , 政治与伦理之间并无冲突 。 国家观念附着于个人人格 , 从未
向超个人的 、 独立的国家人格概念升华 。 也就是说 , 国家并未成为一个
独立的价值领域 。 基督教的兴起确立了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 , 高居国
家之上 , 消除了国家的价值 。 到了中世纪 , 日耳曼法学与基督教伦理结
合起来 , 共同压制国家 , 使国家处于从属地位 。 到了中世纪较晚时期 ,
在基督教教会与罗马教皇斗争的间隙 , 绝对主义王权开始兴起 , 新的国
家意志才开始抬头 , 并逐渐在近代发展出独立的国家人格 。 15 世纪 ,
意大利获得政治独立 , 马基雅维里这个 “ 不信上帝的人 ” 首次系统阐述
了这种独立的国家人格 , 也即 “ 国家理由 ” 观念 。“ 国家理由 ” 观念的首
要特征在于 ,“ 国家及其人口的福祉被当作终极价值和目的 , 而权
势 ——— 维持权势和扩展权势 ——— 乃必不可少的 、 无保留地必须获取的
手段 ”( 迈内克 , 2008 : 53 )。 换言之 , 国家克服了此前的重重障碍 , 本身
成了目的 , 而不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 同时 , 国家也获得独立人
格 , 有了独立的政治伦理 , 此伦理同宗教 、 道德 、 法律等其他价值领域不同 。
然而 , 无论是政教分离还是价值领域的分化 , 都只是理念层面的大
趋势 。 在现实中 , 政治伦理总是和宗教伦理以及其他世俗价值领域发
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 无法截然区分 。 简单来说 , 政治 — 伦理关系至少可
以分为两个层面 : 一是政治伦理与宗教伦理的关系 , 二是政治伦理和政
治组织方式 ( 政体和官僚制 ) 与其他世俗价值的关系 。 这两个层面往往
纠缠在一起 , 使得权力与伦理的关系变得极为暧昧 。
按照迈内克的解释 , 权力与伦理的暧昧关系是伴随着国家作为独
立人格的兴起而内在生成的 。 一方面 , 现代国家是挣脱基督教伦理和
日耳曼法学控制的产物 , 另一方面 , 它又从基督教和日耳曼的中世纪继
承了一项极为重要的遗产 , 也即国家理由是有原罪的 。“ 它继承了关于
‘ 国家理由 ’ 与伦理 、 法律之间冲突的一种更强烈 、 更痛苦的意识 , 也继
承了一种不断被唤起的感觉 , 那就是冷酷无情的 ‘ 国家理由 ’ 确实有
罪 ——— 忤逆上帝 、 违背神规之罪 , 破坏往昔美好时代法律的神圣和不可
亵渎之罪 ”( 迈内克 , 2008 : 86 )。 现代国家理由问题这种 “ 被深切感知的
悲剧色彩 ” 体现出 “ 内在的两面性和双重性 ”( 迈内克 , 2008 : 68 )。 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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