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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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的本土实践
我们有理由怀疑 , 工作小组在确定环境污染补偿标准时 , 有很大的主观
成分 , 并非完全将农户的实际损失纳入考虑 。 工作小组认为 , 2007 及
2008 年原告所在村的果树并未受到任何影响 , 这个判断至少应由法院
再加以核实 。
事实上 , 本案的法官很清楚工作小组的结论并不完全可信 。 在案
件审理的过程中 , 工作小组成员的证词不乏可疑和前后矛盾的地方 。
比如 , 犡犡 镇政府负责污染协调的杨某在庭上表示 , 如果有农户向镇政
府投诉污染 , 工作小组会在接到通知的 24 小时内来现场检查 。 可是 ,
就在杨某当庭发誓 2007 及 2008 年没接到过农户投诉后 , 原告却当场
反驳 , 其曾经在 2008 年去办公室找过杨某 , 并且拨打过杨某的手机 。 27
又比如 , 县林业局的工程师万某在庭前调查的过程中表示 , 他去原告家
果园看过 , 认为原告的果树生长不好是因为缺少肥料以及疏于管理 。 28
这和他在庭审当中 “ 小组调查只通知村 、 不深入到每家每户 ” 的说法前
后矛盾 。 29 再比如 , 在确定赔偿的程序性问题上 , 县环保局执法大队的
孟某和县农业局的农技师归某的证词不一致 : 前者表示工作小组会召
集村 、 组和群众开会 ; 30 后者却表示 , 污染赔偿一般只有村 、 组干部参与
协商 , 普通农户不参加 。 31 在这些相互矛盾的说辞背后 , 工作小组究竟
是如何开展接诉 、 调查 、 赔偿等工作的 , 始终是一个谜 。 问题在于 , 既然
法院知道工作小组的结论有可能与实际不符 , 那么法院为什么轻易地
采信工作小组的结论 , 却对本案的其他证据不屑一顾?法官难道不应
该 “ 以事实为依据 ”“ 全面 、 客观地审核证据 ” 吗? 32 法官在本案中判决原
告败诉 , 是否有难言之隐?如果法官认同工作小组的调查结果是不得已
的 , 那么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事实说理为什么又是必要的?
三 、 上诉制度和司法责任的 “ 双轨制 ”
本文重点研究的这家基层环保法庭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 , 在同一
时间成立的还有为了应对上诉需求设置的 犡犡 市中院环境保护审判
27. 参见 2009 年 6 月 1 日民事审判笔录的第 10 ~ 11 页 。
28. 参见 2009 年 4 月 15 日座谈笔录的第 4 页 。
29. 参见 2009 年 6 月 1 日民事审判笔录的第 16 页 。
30. 参见 2009 年 6 月 1 日民事审判笔录的第 14 页 。
31. 参见 2009 年 6 月 1 日民事审判笔录的第 17 页 。
32. 参见前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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