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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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3

   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为依据 , 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 13 那么 , 在这个严
   格依照法律 、 以当事人为中心 、 尊重事实和证据 、 公平公正的民事司法
   程序的最后 , 为什么原告败诉了呢?为什么法律没有保护环境污染案
   件中的受害一方呢 ?
       根据本案的判决书 ,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在实际
   损失这一点上提交的证据不足 。 14 一审判决书指出 , 原告提交的所有证
   据中 , 现场照片的说明力不足 ( 叶片坏死有可能是自然导致 ), 而原告其
   他证据全部来自 2007 年之前 , 因此对 2007 年之后原告是否遭受污染
   损失缺少证明力 。
       本案中 ,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照片 、 省林业厅文件 、 经果林赔偿说明 、
   犡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犡犡 公司律师承诺函等证据 , 以证实其果
   树受到了污染及损害 。 但法院认为 , 原告提交的文件 、 赔偿说明 、 律师
   承诺函等材料 , 均是 2007 年以前被告对原告赔偿的一些证据 , 仅能证
   明被告在 2007 年以前的生产中对原告的果树有污染并造成了一定的
   损失 , 已根据相关依据进行了赔偿 , 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 2007 及 2008
   年被告又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 也不能作为原告对 2007 及 2008 年损失
   索赔的依据 。 对于原告提交的部分果树叶片坏死及挂果落地的照片 ,
   法院认为 , 即便是正常生长的果树 , 经历风吹雨打挂果也有可能掉落地
   上 , 故该照片不能证明绝收或减产 。 15
       尽管看上去非常严谨 , 但环保法庭在判决书中的这段论述存在严
   重的逻辑错误 。 首先 , 环保法庭关于日期在 2007 年之前的证据不能作
   为原告 2007 及 2008 年索赔依据的说法 , 其实站不住脚 。 原告提交了


   13. 参见 2009 年 6 月 19 日的民事判决书第 6 页 。 详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2009 修
   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14. 从 “ 书本上的法 ” 来看 , 本案的法律关系相当简单 。 根据我国 1986 年 《 民法通则 》 和 2001
   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等法律法规 , 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案件有三
   个法律要件 : 被告存在污染行为 , 原告存在损害事实 , 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在举证责任分
   配上 , 先由原告就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存在举证 , 再由被告就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举证 。 本案中 , 三个法律要件中的两个 ——— 污染行为和因果关系 ——— 都毫无争
   议 。 化肥生产需要排放二氧化硫 、 二氧化硫会伤害植物都是科学常识 , 在田野调查过程中 , 法
   官也多次向作者肯定了这一点 。 于是 , 本案唯一不清楚的法律要件就是原告的果树是否挂果
   不良 。 这个看似简单明了的问题 , 在本案中却成为了原告获得赔偿的绊脚石 。
   15. 参见 20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判决书的第 7 ~ 8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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