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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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的本土实践
1 、 5 ; 李晟 , 2014 )。 对法官来说 , 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都是在司法制度
当中被定义的 。 一方面 , 改革开放以来 , 中国四级法院建立了两审终审
制度 , 每一级上诉法院都有权全面审查事实和法律问题 ( 傅郁林 ,
2002 ), 因此 , 基层法官的案件审理时刻面临二审的阴影 。 但在司法制
度的表层结构向 “ 正当程序 ” 接近的同时 , 另一方面 , 司法制度的深层结
构 ——— 法官的 “ 职 、 级 、 格 ”——— 则向 “ 细密的层级体系 ” 接近 , 法官之间
的 “ 竞争上岗 ” 使控制法官的机制被激活 ( 刘忠 , 2014 )。 法官被纳入 “ 等
级服从的位阶 ” 之中 ( 贺卫方 , 1997 ), 意味着法官一边面对着普遍化的
行政干预 , 一边面对着常态化的绩效考核 。 许多学者指出 , 在政法机关
与司法机关 、 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 、 审委会与合议庭 、 庭 / 院长与普通法
官之间 , 存在下级服从上级指挥的行政领导关系 , 而不是上下级都只遵
守事实法律的审判监督关系 ( 王申 , 2010 ; 何帆 , 2012 ; 沙永梅 , 2008 ; 龙
宗智 、 袁坚 , 2014 ; 谢佑平 、 万毅 , 2003 )。 另外 , 许多学者指出 , 受到绩效
考评制度的约束 , 基层法官收入和升迁的主要依据是包括结案率 、 上诉
率 、 发改率 、 调解率 、 撤诉率等在内的一套量化指标体系 ( 艾佳慧 , 2008 ;
李拥军 、 傅爱竹 , 2014 ; 龙宗智 , 2011 )。 此外 , 在 “ 结果责任模式 ” 的错案
追究制下 , 法官努力避免案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 陈瑞华 , 2015 )。 总
之 , 以 “ 利益论 ” 视角来看 , 如贺欣 ( 2008 ) 所说 , 法官的审判决策过程主
要是由司法行为嵌入的体制结构决定的 。 不论是因为忌惮当事人的上
诉而服从法律 , 还是为了满足绩效考核或者避免错案责任而追求 “ 案结
事了 ”, 其本质是一样的 , 都是法官在不同情形下的策略选择 。
“ 利益论 ” 为我们提供了解释法官行为的微观基础 。 但是 ,“ 利益
论 ” 却无法解释约束法官的司法制度又被什么东西约束 , 作为表层结构
的上诉程序和作为深层结构的层级体系是因什么初衷设立的 , 又有何
存在的必要 。 此外 , 法官是如何理解自己的策略性行为的?如果我国
的基层法官都是利己主义者 , 那么为什么他们会被选择成为法官呢?
这一个个困难的问题意味着 “ 利益论 ” 描绘的图景是不完整的 , 甚至是
有偏差的 。 更加完整 、 清晰的法官行为模型 , 需要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调
和 “ 利益论 ” 和 “ 理念论 ” 两种观点 。 本文试图勾勒出我国基层法官的肖
像 : 他们是两种司法理念的执行者 , 又是受制度约束的 “ 理性人 ”, 他们
在符合合法性理念的制度框架内进行策略性的行动 ( 犕犲 狔 犲狉犪狀犱
犚狅狑犪狀 , 1977 ; 犇犻犕犪 犵犵 犻狅犪狀犱犘狅狑犲犾犾 , 1983 )。 更具体地说 , 在建设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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