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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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3
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 , 这被看作中国共产党 “ 实事求是 ” 思想路
线在民事审判中的反映 , 以及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体现 ( 黄
松有 , 2003 ; 易延友 , 2004 )。 既有研究指出 , 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
往 “ 包揽收集 、 调查证据责任 ”, 对纠纷发生的事实 “ 无不详加调查 ”( 王
韶华 , 1991 )。 此外 ,“ 有错必纠 ” 的司法理念意味着当事人 “ 可以任意申
告翻案 ”, 进而导致追诉恣意化的后果 ( 施鹏鹏 , 2014 ; 季卫东 , 1993 )。
一言以蔽之 , 按照学界的普遍观点 , 我国法院进行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
是 “ 真实主义 ”, 法官为了追求案件真相不遗余力 , 甚至不惜以 “ 牺牲法
律关系的安定性 ” 为代价 ( 季卫东 , 2008 : 149 )。
上述观点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进行事实认定的情况做了概
括 , 并且在法学界引起了对 “ 真实主义 ” 的深刻反思和广泛批判 。 不过 ,
本文想要分析的是被学界相对忽视的另一个现象 , 即在传统上被认为
重要性低于行政及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中 ( 黄宗智 , 2014 : 9 ), 法官的实
际行为可能违背了 “ 真实主义 ”, 在进行事实认定时可能故意左右证据 、
“ 选择 ” 案件事实 。 背后的道理很简单 :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中 ,“ 法律审 ”
与 “ 事实审 ” 都由法官负责 。 2 相比载有明文的规则 , 对于证据的审核更
是法官思维 “ 黑箱 ” 的产物 , 因此 , 如果法官事先有了判决结果再找理
由 , 那么在案件事实上 “ 做文章 ”, 就是一个比罔顾法律更简单 、 方便 、 隐
蔽的手段 。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 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 , 法官在认定事
实时应 “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 对证据 …… 独立进行判断 ”, 3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遵循 “ 自由心证 ” 的原则 。 4 有学者把法官左右证据
2. 笼统地说 , 大多数情况下 , 在英美法系国家 , 法官负责对法律的解释 , 陪审团负责对事实的
确认 。 中国近年来也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并且在 2018 年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
法 》, 但是在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 。 以笔者的田野调查来看 , 由于法律
知识不对称和存在长期互惠关系 , 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影响作用有限 , 在多数时候 , 人民陪审
员都是法官意见的附和者 。 因此 , 下文不再考虑陪审制度对法官行为的影响 。
3. 详见于 2001 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六十四条 :“ 审判人员应当
依照法定程序 , 全面 、 客观地审核证据 , 依据法律的规定 ,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
常生活经验 ,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 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4. “ 自由心证 ” 系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学者对法语 “ 犻狀狋犻犿犲犮狅狀狏犻犮狋犻狅狀 ” 的译文 , 指大陆法系国家
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通行的证据评价原则 , 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在判别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 ,
不受法律拘束 , 独立自由进行判断 。 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 , 欧洲各国通行 “ 法定证据原则 ”, 其
基本含义是法律预先赋予不同种类的证据不同价值 , 比如 , 一名目击证人关于犯罪主要事实
的证言和两名证人关于犯罪间接事实的证言效力相等 , 法官需要严格按照这个标准 ( 转下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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