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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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的本土实践
2004 年省林业厅出台的文件 、 2005 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发文 , 原因
是文件中包含了当地果树的生产期划分和年平均产值等信息 。 法院要
计算环境污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 不仅需要知道原告种了多少果树 、 果
树种了几年 、 果树减产或绝收的程度 , 还需要知道处于该果龄的果树是
处于初果期还是盛果期 、 在当地市场的年产值多少 。 从 2004 年到
2008 年 , 这两项普遍信息的准确性不会发生太大变化 , 因此 , 原告提交
的两份政府文件的证明力很强 。 法院对其不予采信 , 属不必要地缩小
了有关联性的证据的范围 , 增加了原告举证的难度 。 其次 , 判决书的事
实查明部分忽略了一份重要的证据 : 原告当地村委会提交的关于原告
损失较大的证明 。 这份证据对原告来说十分关键 , 但是判决书在表示
原告提供了这份证据后 , 对其内容却没有提及 。 16 再次 , 在环境案件中 ,
法官一般要通过勘验现场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 。 17 但是在本
案中 ,“ 看现场 ” 这个法官惯常采取的既对办案有实际帮助 、 又能体现出
“ 司法为民 ” 理念的环节被省略了 。 通过上述种种分析 , 我们发现 , 法官
之所以得出原告损失证据不足的结论 , 是因为故意把一些重要的证据
和线索排除在外 。 所谓的自由心证过程即法官 “ 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 ,
依靠自己的理智 …… 形成印象 , 作出判断 ”( 易延友 , 1998 ), 在本案当
中 , 更像是法官故作姿态和故意给人看的一场 “ 表演 ”。 问题在于 , 如果
本案原告未遭受损失的结论不是法官基于证据通过 “ 自由心证 ” 的过程
得出的 , 那么法官的真实判决理由又是什么呢?
在本案中 , 一个关键的事实因素是 , 当地政府于 2004 年成立了 “ 污
染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 2004 年 5 月 , 在被告化肥厂第一次因污染与
周围村民发生冲突后 , 当地县政府成立了由副县级干部担任正副组长 ,
由县政府办公室 、 县环保局 、 县农业局 、 县林业绿化局和 犡犡 镇政府等
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 “ 污染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 下文简称 “ 工作小
组 ”), 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受污染农林作物的补偿等工作 。 18 之后 ,
16. 参见 20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判决书的第 3 页 、 第 7 页 。 这两份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出现在
判决书的 “ 原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 部分 , 但在其后 “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 : 原
告的果树是否受到了污染及损害 ” 部分 , 这两份证明却被忽略了 。
17. 参见 2018 年 8 月 7 日作者对该法庭 犔 法官的访谈 。
18. 参见 2004 年 5 月 22 日 犡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于成立 犡犡 肥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领
导小组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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