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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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2

   只有在极少数的例外时刻 , 才会出现一个能被提及的峰值 。 那些可以
   明确表达的道德律令都是应该的生命到达某个峰值时的表现形式 , 因
   此 , 普遍法则只能涵盖生命的部分内容 , 而个体法则却是个体生命总体
   本身 。“ 一切多样的 、 定义独特的 、 在生命的连续性中滑动没有确定界
   限的事物以及所有避免服从既定法则进而也避免被概念升华为一个普
   遍法则的事物都在这里找到了自己的应该 , 因为这个应该就是生命 , 保
   持着流动的形式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54 ) 应该的生命从一个瞬间流动到
   下一个瞬间 , 没有跳跃 , 每一个瞬间都包含着对下一步的规定 , 而这下
   一步只有在真正发生的时候才能明确 , 否则就仍然处于未知状态 。 因
   此 , 作为应该的生命就是个体法则 , 它有着和生命一样多变的表现形
   态 。 伦理要求的实现形式永远无法预先确定 , 它潜在的可能性是任何
   普遍律令都无法穷尽的 , 伦理行为总是存在着以别种 ( 狅狋犺犲狉狑犻狊犲 ) 样态
   出现的可能 。 生命有多少可变的形态和流向 , 伦理上的应该就有多少
   可能的样态 。
       把行为放在生命中 , 意味着每一个瞬时的行为都是整个生命的表
   达 , 那么伦理的问题就由尼采所说的 “ 你希望你的这个行为总是无限的
   重复么? ” 变成 “ 你希望你的这个行为决定你的整个生命么? ”。 作为应
   该的伦理生命奔流不息 , 其中所有的构成因素都处在一种难以用概念
   和逻辑描述清楚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之中 。“ 过去所有我们所做的事情 ,
   过去所有我们负有义务的事情都是我们的伦理生命在当下跃升为义务
   的条件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54 ) 生命的各个时刻无论在内容上多么互相
   矛盾 , 每一刻的行为都表达了当时的生命整体 , 也会改变下一个行为发
   生的条件 , 决定未来整个生命的方向 。“ 整体生命为每一个行为负责 ,
   每一个行为也为整体生命负责 ……”, 因此在每一刻我们都应该 “ 以一
   种特殊的方式像一个完整的人一样去行动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53 )。 而
   这 “ 自然显明了伦理选择的困难 , 相对而言 , 普遍有效的法则固定不变 、
   一劳永逸 , 在它的支配下伦理选择会变得容易 , 就像在父权制的专断下
   伦理选择会比在自由人的自治下容易得多一样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52 )。
   当作为伦理的应该是我们自己的生命时 , 我们在伦理领域就拥有了普
   遍法则视阈中缺失的创造性 , 当然同时也拥有了与之相伴的危险并被
   赋予了更加沉重的责任 。 伦理行为不再是对固定法则的遵循 , 而变成
   了对应该生命的无限可能的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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