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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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07 )。
2. 应该的生命与个体法则
以上观点引出了齐美尔关于道德行为的核心思想 。 与康德的普遍
法则相反 , 齐美尔主张道德行为的 “ 个体法则 ”。 个体法则 “ 完全颠覆了
应该的方向 , 它源自生命的过程而非生命的内容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54 )。 作为应该的生命与作为现实的生命是一体的 , 应该 ( 犗狌 犵 犺狋 ) 并非
与生命对立 , 而是源自生命 。 生命一开始就既是现实的 , 也是应该的 。
作为应该的生命同现实的生命一样是流动不息的过程 。 个体行为的伦
理意义必须放在其生命整体中来理解 , 任何将生命割裂为不同内容和
行为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生命现实的主观任意 , 因而 “ 个体的行为在道德
上被整个人决定 ——— 不是被现实的人 , 而是被有义务的人决定 。 义务
来自个体生命的赋予就像现实来自个体生命一样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39 ), 而相应的 “ 当下的应该 ( 狋犺犲犻犿犿犲犱犻犪狋犲犗狌 犵 犺狋 ) 是个体人格
) 的总体生命发挥的作用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30 、
( 犻狀犱犻狏犻犱狌犪犾 狆 犲狉狊狅狀犪犾犻狋 狔
142 )。
人们习惯于认为普遍与法则相关而个体与主观相关 , 但是齐美尔
却将个体与法则联系在一起 , 超越康德的普遍法则提出了 “ 个体法则 ”。
人们常以为善的东西千篇一律 、 具有普遍性 , 而恶的东西是特殊的 、 各
不相同 , 康德的普遍法则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这个误区 。 但是齐美尔
认为善比恶更具有特殊性 , 善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表达和样态 。 托尔斯
泰所谓 “ 幸福的人彼此相似 , 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 ” 只是从幸福的原
因出发得出的结论 , 如果从幸福本身出发就会发现 :“( 幸福在很大程度
上 ) 比不幸更加特殊 、 个性和偶然 , 不幸通常是由存在于人们心智中的
常见要素造成的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16 ) 个体法则强调善的特殊性 , 将
善与生命的个性融为一体 , 源自个体生命的善有着同个体生命一样无
穷多变的形态 。
在个体生命绵延不息的流动过程中 , 所有的事件 、 行动都应该被放
在个体的生命整体中来看 , 是生命整体在瞬间的表达 。 每一部分都闪
耀着 “ 应该 ” 生命的整体光彩 , 而每一个举动的具体形态又千变万化 、 无
法预测 , 充满了个体生命的创造力 。“ 在某个瞬间发生的行为意味着持
续的生命之流暂时只呈现为这种形式 , 可以说 , 它是一个谎言还是一个
好的行为这样的事实并不具有决定性 , 它是生命过程的当前现实 , 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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