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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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伦理 : 齐美尔生命哲学基础上的个体法则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40 ) 个体法则预设的个性因而是一种整合的 、 丰满的
个性 , 既不趋向无政府主义的任意 , 也不沦为普遍法则的傀儡 。
此外 , 个体法则还摆脱了任何的目的论 , 除了以个体生命为根源
外 , 没有任何预定的目标 。 在个体法则的视野里 , 即使尼采式的对生命
至高发展的追求也被视为目的论的 、 以生命发展这一具体内容作为律
令使伦理要求与生命相互对立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07 ), 而 “ 本真人格完
) 的提法也必须避免目的论的成
狆
善 ”( 犲狉犳犲犮狋犻狅狀狅犳狋犺犲狋狉狌犲 狆 犲狉狊狅狀犪犾犻狋 狔
分 。 若要把个体在生命的驱动下通过各种形式丰富自己最后回到自身
的过程称为个体人格的完善 , 那么这里的完善就不是一个决定性的目
的 , 因为它的约束力源自起点而非终点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51 )。 摆脱了
各种目的论的个体法则进而也摆脱了实践中主观主义的流行形式 : 以
自我利益为目的的幸福主义 。 目的论与以具体内容为约束对象的律令
法则异曲同工 , 对前者的拒斥与对后者的反对一脉相承 。
四 、 个体法则与文化悲剧及两种个体主义
( 一 ) 个体法则与文化悲剧
齐美尔生命哲学的主旨在于生命必然要表现为形式 , 但是形式一
产生就会固化 , 以自己的结构和逻辑规制生命 , 即一开始就与奔流不息
的生命存在潜在冲突 。 尽管形式与生命彼此矛盾 , 但最终形式仍然会
统一于生命 , 生命自己制造出二元对立 , 又始终在自身中统一二者 。 在
生命与形式这一基本矛盾之上产生了齐美尔所谓的精神文化的普遍悲
剧 ( 狋狉犪 犵 犲犱 狔 狅犳狊 狆 犻狉犻狋狌犪犾犮狌犾狋狌狉犲犻狀 犵 犲狀犲狉犪犾 ), 即精神 ( 犮狅狀狊犮犻狅狌狊狀犲狊狊 :
犌犲犻狊狋 ) 生产出客观造物以表达自己 ; 但客观造物一旦产生 , 就会以其
“ 观念或历史的确定性 、 界限和僵化与永远多变的 、 消融界限的 、 持续的
生命相互对立 、 彼此敌视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03 )。 奔流不息的生命最终
摧毁自己曾经的产物 , 继续产生新的形式 , 进行新的毁灭 。 对齐美尔来
说 :“ 生命的创造物在它们产生之际就作为独立的形式外在于生命并与
生命对立 , 这种普遍命运也发生在作为应该的创造性生命与规范 、 准
则 、 律令等它的表达形式之间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04 ) 换言之 , 作为应该
的伦理生命也分享着文化悲剧的命运 , 它与规范 、 准则 、 律令等诸多自
己的表达形式之间的关系就内含着文化悲剧 , 体现着生命与形式的一
般关系模式 。 这一点对理解齐美尔的伦理思想至关重要 , 他的个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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