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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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2
范畴下对个性及个体法则加以阐释 ;《 生命直观 》 则是齐美尔运用应该
范畴从伦理层面对个性及个体法则的认知 ( 犛犻犿犿犲犾 , 2005 : 149-150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99-101 )。 个体法则承认了个体和个体之间质的根本
不同 , 由此 , 适用于个体的道德理想也各不相同 。 而且 , 这些理想无法
固化成清晰的法则 , 它们本身就是一种生命过程 , 伴随着生命的流动瞬
息万变 ; 而各个生命点上的道德要求又彼此关联 , 此一刻的作为离不开
彼一刻作为条件 , 每个人的道德理想由此自成一体 。 至此 , 齐美尔从以
生命哲学为基础的个性出发 , 实现了对以康德为代表的量的个体主义
和以歌德为代表的质的个体主义的融合和提升 。 基于前文齐美尔对上
述两种个体主义的保留态度 , 他最终提出的个体法则及其对应的个性
观念应该是对主观文化发展来说更适合的一种个体主义话语 , 是一种
有关个体人格存在价值的新的阐发形式 。
波特西克 ( 犘狅犱狅犽狊犻犽 , 2010 : 141-142 ) 曾提出 , 齐美尔的思想总共
包含三种个体主义形式 , 在量的个体主义和质的个体主义之外 , 所谓的
第三种个体主义形式更强调个体与世界的统一 , 认为个体生命在每一
刻都是世界生命总体的体现 。 波特西克的看法忽视了齐美尔对个体生
命的强调 , 有可能将世界生命总体当成个体存在的共同基础 , 滑向泛神
论式的普遍性追求和量的个体主义所预设的普遍人性 , 这恰恰是齐美
尔所反对的 。 对齐美尔来说 , 生命存在的方式首先是个体化的 , 个体生
命是根本的立足点 。 波特西克低估了生命哲学及个体法则对齐美尔思
想的重要性 , 他认为齐美尔最终并没有解决普遍法则和个体法则之间
的矛盾 , 因此波特西克没有特别关注个体法则 ( 犘狅犱狅犽狊犻犽 , 2010 : 145 )。
归根到底 , 普遍法则虽然与齐美尔以生命哲学为基础的个体法则对立 ,
但仍然可以被个体法则 ( 即作为应该的生命 ) 所涵纳 , 统一于应该的生
命之流 。
五 、 个体法则的思想资源及伦理学意义
齐美尔在致力于寻求世界统一性的同时也试图为各样的伦理法则
找到统一 。 经过对包括功利主义的 、 以确定内容为终极目标的各种伦
理原则的批判 , 齐美尔认为伦理法则的统一性必须抛开伦理原则的内
容和目标 , 因为任何一种内容确定的终极目标都不能涵盖所有的人类
行为 ( 西美尔 , 2006 : 176-177 )。 康德虽然从善良意志的角度避免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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