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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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伦理 : 齐美尔生命哲学基础上的个体法则
不断变换自己轮廓的海蜇 , 它的形式并不是一会被圆形概念决定 、 一会
被椭圆形概念决定 、 一会又被近似方形概念决定 , 而是被这个动物的内
在生命过程 ( 与外在条件一起 ) 所决定 ——— 不管这些圆形 、 椭圆形 、 近似
方形作为客观的形式是否具有与产生它们的生命过程毫不相关的法则
和必然性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28 )
假如人们设想一下道德上的完人的话 ——— 在这种人身
上 ,“ 应该 ” 的理想法则伴随着生命 , 从一开始就同心理实践的
现实融为一体 ——— 他的意志和行动在每一瞬间都是合法的 ,
却又处于生命无穷的变化和不可预测之中 ; 他并不会去询问
是否每一个瞬间都遵循了形成于自身之外的法则 。 当然 , 这
个人抵制了经济或者性欲的诱惑 , 帮助需要照料的人 , 并在文
化 、 爱国和人性的意义上完善自己 ——— 这一切都来自于已表
达的道德原则 。 但是道德的灵魂服从它的 “ 应该 ”( 犻狋狊
犗狌 犵 犺狋 ), 它的态度并未在上述道德原则中耗尽 , 而且也不可能
耗尽 。 实际上 , 这种持续不断的美德并不根据某个外部确定
的价值点来判明方向 ( 尽管灵魂的部分兴趣 , 即理智的或仁慈
的 、 美学的或宗教的兴趣提供了这一外部的点 ); 可以说 , 它更
多的是一种节奏 , 生命就按照这一节奏从它最深的源泉中流
出 ; 它不仅是人们称之为行为的色调 , 甚至可能不仅是意志的
色调 , 还是整个存在的色调 : 它寓于每一种思想及其表达方式
中 , 寓于目光和言辞 、 喜悦的感情和痛苦的忍受 , 甚至也寓于
和冷漠时光的关系当中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09 )
由此可见 , 个体法则中的 “ 法则 ” 尽管依然不失法律意义上的严格
性和绝对性 , 但它更为灵活 , 不再是普遍法则内含的自然法或市民法意
义上的法则 , 而是类似歌德在极为神秘的意义上所说的自然之 “ 永久 、
灵活的法则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10 )。 正如齐美尔所言 ,“ 如果出于伦理
需求使用 ‘ 法则 ’( 犾犪狑 ) 这个词 , 那么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种更为灵活
的东西 , 穿越更多的阶段 , 比我们在先前原则下对它的表达有更多的分
化 ; 但它生机勃勃的变体也没有灵活到去除了所有的严格性以及相对
于现实的理想独立性或它不可改变的客观性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08 )。
所有微不足道的 、 转瞬即逝的事物如话语 、 情绪和关系等组成了持续流
动的生命整体 , 应该的理想线条 ( 狋犺犲犻犱犲犪犾犾犻狀犲狅犳狋犺犲犗狌 犵 犺狋 ) 与之相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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