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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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2
息流动中所有行动的伦理性时 , 实际上绝对律令就变成了个体的整个
生命本身 , 否则便会因为不能涵盖生命中所有可能的行动而失去绝对
的意味 。 当绝对律令变成个体的整个生命时 , 个体遵守普遍法则的问
题就变成了要么你期望自己存在于所有人身上 , 要么你期望你存在于
其中的世界可以无限重复 。 也就是说 , 康德式的普遍律令滑向了尼采
所谓的 “ 永恒复归 ”( 狋犺犲犲狋犲狉狀犪犾狉犲狋狌狉狀 )。 这样一来 ,“ 普遍化的问题显
然不再能找到一个纯粹的逻辑性回答 , 需要一个源于意志或情感的基
础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29-130 ), 理性的道德观变成了意志论的道德观 。
( 二 ) 以生命过程为基础的个体法则
1. 作为应该的生命
齐美尔指出 , 我们在伦理问题上的偏差主要源于认识论上存在的
) 范畴放在最重要的位
一个基本误区 。 我们总是把 “ 现实 ”( 犪犮狋狌犪犾犻狋 狔
置 , 认为在对事物的把握中 , 现实范畴相对于想象 、 概念 、 艺术 、 价值等
其他认知范畴具有优先地位 ;“ 现实 ” 是客观的绝对的 、 是基础性的 , 具
有时间上的优先性和实践上的重要性 , 其他的范畴则是主观的 、 次生
的 , 只有经过 “ 现实 ” 范畴我们才能获取其他范畴的认识内容 。 但是齐
美尔认为 , 我们赋予 “ 现实 ” 的这种至高地位并没有客观依据 , 只是一种
心理需求 , 就像一个人用外语表达一个概念时必须首先知道它在母语
中的意义 , 这种赋予母语优先性的做法同样没有客观依据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99 )。 因而 ,“ 现实 ” 和其他诸多范畴一样 , 也是认识事物的一种方式 。
在所有事物中 , 生命和 “ 现实 ” 范畴结合得最为有机和紧密 。 在用
其他范畴描述生命时 ,“ 现实 ” 范畴往往并不与生命分开 , 所以当生命处
于艺术 、 宗教或科学等视角之下时 , 生命同时也是现实的 。 在诸多范畴
里 , 与生命的关系同 “ 现实 ” 一样紧密的还有 “ 应该 ”( 犗狌 犵 犺狋 )。 当然 , 原
初的 “ 应该 ” 不仅具有伦理意义 , 它还包含着 “ 希望 、 动力 、 幸福主义 、 艺
术需求 、 宗教理想 , 乃至任性 ( 犮犪 狆 狉犻犮犲 ) 和反伦理需求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00 ) 等各种层面 , 是生命意识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综合条件 ( 犪 狇 狌犻狋犲
犵 犲狀犲狉犪犾犪 犵犵 狉犲 犵 犪狋犲犮狅狀犱犻狋犻狅狀 )。 比如 “ 应该 ” 如何思考的逻辑规范就属
于广义的 “ 应该 ” 范畴 , 但并不具有伦理意义 , 逻辑规范完全可以被理性
地用于最不道德的事情 。 不过齐美尔主要关注的是伦理意义上的 “ 应
该 ” 或者说狭义的 “ 应该 ”。 它是广义 “ 应该 ” 的一部分 , 和 “ 现实 ” 范畴一
样 , 并不在生命之外或者与生命对立 , 而是 “ 生命意识自己的一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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