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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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伦理 : 齐美尔生命哲学基础上的个体法则
共同类本质的强调 。 劳动分工则满足了自由空洞的人们此时出现的寻
求独特的愿望 , 个体作为劳动分工体制下特定功能的承担者具有了与
其他功能承担者全然不同的独特性 , 但是这一独特性是社会功能形塑
下的片面独特性 , 个体自身的完整性在这里受到了压抑 。 因此 , 在齐美
尔看来 , 就主体文化的发展而言 , 量的个体主义和质的个体主义都不是
最适合的方式 , 他倾向于相信这两种个体主义并不是个体主义话语的
终结 ,“ 人类在未来的工作中会创造更加多样的形式 , 个体人格的存在
价值将通过这些形式得以确认 ”( 犛犻犿犿犲犾 , 1971犪 : 226 )。 或许齐美尔在
弥留之际对个体法则和生命哲学的再次重申恰好表明了他的 “ 个体法
则 ” 也是这些个体主义新形式中的一个 。
齐美尔有关上述两种个体主义的区分在 1890 年的 《 社会分化 》 中
已具雏形 , 同样的章节经过修改被编入 1908 年的 《 社会学 》 中
( 犘狅犱狅犽狊犻犽 , 2010 : 126-127 )。 齐美尔当时主要是在群体扩展的背景下
讨论个体的发展 , 群体越扩展 , 不同群体的差别越小 , 个体之间的区别
越大 , 由此引出两种不同的个体主义方向 : 一是十八世纪随着群体的扩
展出现了更加自由的 、 自我负责 、 彼此趋同的个体 , 齐美尔称之为平等
的个体主义 ; 二是十九世纪寻求与众不同 、 彼此趋异的个体 , 齐美尔称
之为不平等的个体主义 , 齐美尔指出后者是一种 “ 质 ” 的个体主义
( 犛犻犿犿犲犾 , 1971犫 : 271-274 )。 明确提出前述 “ 量的个体主义 ” 和 “ 质的
个体主义 ” 的是在齐美尔去世后才刊发的 《 自由和个体 》( 犛犻犿犿犲犾 ,
1971犪 : 217-226 ) 一文 。 4 这篇文章的另一个版本 ( 犛犻犿犿犲犾 , 1965 : 58-
84 ) 以 “ 十八 、 十九世纪生命视角下的个体与社会 ” 为篇名收录在 《 齐美
尔的社会学 》 一书中 。 后一个版本与前一版本相比基本定义并无根本
4. 齐美尔去世前不久 , 他在 1917 年又发表了一篇名为 《 个体主义 》( 犐狀犱犻狏犻犱狌犪犾犻狊犿 ) 的文章 , 这
篇文章将原来的 “ 量的个体主义 ” 改称为 “ 古罗马式个体主义 ”( 犚狅犿犪狀犻犮犐狀犱犻狏犻犱狌犪犾犻狊犿 ),“ 质的
个体主义 ” 改称为 “ 日耳曼式个体主义 ”( 犌犲狉犿犪狀犻犮犐狀犱犻狏犻犱狌犪犾犻狊犿 ), 各自的内涵与之前没有根
本差异 ( 犛犻犿犿犲犾 , 2007犫 )。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 , 许多知识分子试图用文化价值冲突来为战争
正名 , 齐美尔通过对个体主义称谓的改变高调标明了其各自内含的精神实质 , 也是前述氛围
的产物 ( 犘狅犱狅犽狊犻犽 , 2010 : 120-121 )。 此外 , 齐美尔在这篇文章里还指出 , 对两种个体主义的
非此即彼的区分只是一种极端做法 , 现实里二者通常同时存在 , 比如属于古罗马式个体主义 /
量的个体主义的康德思想中也有日耳曼式个体主义 / 质的个体主义的成分 , 而中年的歌德也
具有了某些古罗马式个体主义 / 量的个体主义的追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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