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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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伦理 : 齐美尔生命哲学基础上的个体法则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00 ), 处于生命之流中 。 后文凡提到 “ 应该 ” 都仅限于
   此狭义的层面 。 传统伦理学的偏误就在于他们在面对生命时赋予了
   “ 现实 ” 范畴以优先地位 , 使生命与现实有机结合在一起 , 但同时他们却
   把 “ 应该 ” 范畴置于生命的对立面 。 这些与生命对立的 “ 应该 ” 往往以愿
   景 、 理想等概念形式或者普遍法则的形式出现 , 它们要么源于柏拉图 、
   康德式的先验 , 要么源于对不连续的 、 固化的生命内容的抽象 , 因而不
   仅无法穷尽变动不居的生命中蕴含的各种可能性 , 而且在这种视角下
   生命成了碎片的归纳总和 。 个体最终成了没有根本差异的类本质 , 伦
   理和生命间的对立不可弥合 , 这些都完全不符合生命持续流动 、 个体在
   本体上独特的现实 。 由此 , 齐美尔强调 , 同样作为认识生命的范畴 ,“ 应
   该 ” 与生命的关系和 “ 现实 ” 与生命的关系一样紧密 ,“ 应该 ” 范畴和 “ 现
   实 ” 范畴是地位同等 、 并列的两个范畴 , 要理解伦理生命中 “ 应该 ” 的意
   义 , 必须要比照现实生命中 “ 现实 ” 的意义 。“ 伦理的生命和现实的生命
   一样起伏不定 , 在积极或消极的意义上寻求完满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00 ), 人们像认识到生命的实然一样认识到生命的应然 。 生命在不息
   的流动中产生现实的内容正如它也产生应该的内容 , 作为应该的生命
                                                 ) 一样是完全的生
   ( 犾犻犳犲犪狊犗狌 犵 犺狋 ) 和作为现实的生命 ( 犾犻犳犲犪狊犪犮狋狌犪犾犻狋 狔
   命 。 即使在 “ 应该 ” 表现为道德律令与主体对立时 , 它跟主体生命的关
   系就像自我意识在认识自身现实时同时充当主体和客体一样 , 前者是
   作为应该的生命于其内在统一中的二元对立 , 后者则是作为现实的生
   命于其内在统一中的二元对立 。
       我们经常说的理想与现实不符实际上是由于我们通常把现实的生
   命当成一般的生命本身 , 伦理的法则不会因为与现实不符或没在现实
   中实现就减少其伦理性 , 恰如现实不会因为没有实现伦理的法则就变
   得不现实一样 。 应该和现实是各自独立的 、 具有同样深度的范畴 , 具有
   各自的内在一致性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04 )。 无论是在 “ 现实 ” 的范畴之下
   还是 “ 应该 ” 的范畴之下 , 生命都是一样的 、 绝对纯粹 、 普遍的整体生命 。
   “ 作为应该进行的生命总体对于同样作为现实进行的生命总体而言就
   是法则 。”( 犛犻犿犿犲犾 , 2010 : 106 ) 生命现实与生命理想之间的距离有不同
   的等级 , 从律令源自不受约束的生命演变到律令看上去源自生命之外 。
   如果在生命之外寻求道德律令的来源 , 那么现实与理想 、 实然与应然之
   间的矛盾就无法调和 , 二者之间不同等级的距离也就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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