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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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2
步瓜分 , 清政府具文要求土司地区严格遵守 “ 五代服尽 , 田仍归官 ” 的规
定 , 以保持官田的稳定性 ( 王言纪 , 2016 : 67 )。
第二阶层是所谓的 “ 二等客 ”。 土官对土地和人的控制限制了当地
人的经商活动 , 却为外来商人提供了机会 。 从明代起 , 广西土司地区就
有来自广东 、 湖南等地的商人在此经商 , 逐渐在土司地区形成了圩镇 。
他们的到来甚至使当地的语言结构发生了变化 , 州城与一些圩镇上的
日常语言甚至变为粤语或西南官话 。 这些人有较优越的经济地位 、 更
深厚的知识背景以及与汉人社会的广泛联系 , 因此当地官族不敢歧视
他们 。 他们对官族可以用 “ 你 ”“ 我 ” 这种平等称谓 , 可以和目家甚至官
族通婚 , 但坚持不与土民通婚 。 在经商成功后 , 这些客民一方面在土司
地区各圩填设立商行继续经商赚钱 , 甚至发放高利贷 , 一部分土官也成
为他们的债务人 ; 另一方面他们也开始在土司地区购置田产与房产 , 而
这类购置来的田产他们也自认为拥有完整产权 , 因此称之为 “ 置田 ” 或
者 “ 民田 ”。 此外 , 由于原本不是土官的属民 , 他们在发生刑事纠纷时也
由土司地区的 “ 汉堂 ” 处理 , 不受土官管辖 。 正如后文中将分析的 , 他们
还积极争取土司地区的科举资源 , 将自身地位提升为士绅阶层 。 借助
于国家力量与经济上的成功 , 土司地区的客民成为仅次于土官家族甚
至一定程度上可与土官分庭抗礼的社会群体 (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 ,
1987犪 : 120 )。
第三阶层是 “ 三等目 ”, 指土司地区的土目及其家族成员 。“ 土目 ”
(“ 土舍 ”) 是土司政权中的行政与基层管理人员 。 按道理来讲 , 这类土
目的任用取决于土官的个人偏好 , 所谓的 “ 目田 ” 因其职位而设 , 一旦去
职 , 目田即由土官收回再给下一任土目 , 似乎不会造成目田的流失 。 但
事实上 , 自清代以来 , 至少在一些土司地区 , 土目成为世袭的职位 , 固定
由一些 “ 目家 ” 担任 , 譬如万承土司 ( 今广西大新县龙门乡 ) 的土目就固
定由冯 、 赵 、 李 、 黄以及麻家等几姓担任 。 冯 、 赵 、 李 、 黄四姓联合起来声
称其始祖也是随狄青南征军官的后代 , 同样得到了朝廷的分封 , 因此有
协助土官管理地方的资格 、 责任与义务 。 这一情形在邻近的下雷 、 全茗
土司地区也都存在 。 换言之 , 这些土目家族形成了联盟 , 他们彼此通
婚 , 合谋创造历史和记忆 , 与土官家族分享地方权力 ( 犠犻犾犽犲狉狊狅狀 ,
2013 )。
这些土目家族在土地上同样享有特权 。 在万承土司地区 , 冯 、 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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