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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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 、 商品化与社会平等 : 清代广西土司社会的 “ 文明化 ”
首先 , 所谓的 “ 一等官 ” 是指在土司地区社会地位最高的土官及其
家族成员 。 从最初的情形来讲 ,“ 官族 ” 只限于在任土官的父系亲属 , 具
体是与土官同一父系祖先下五代以内的男性成员 。 在这一范围内的成
员 , 一般可以在土司管理体系中谋取一官半职 , 甚至可以觊觎土官一
职 ; 他们的婚嫁也一定要官族对官族 , 从低等级社会群体中只可娶妾
媵 , 而其族中女子即便空守闺房也不会下嫁低等级的社会成员 。 5 官族
在仪式 、 衣食住行上有一定的特权 , 并且要求低等级的社会成员用尊称
来称谓他们 (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 , 1987犪 : 119 )。 每一任在任土官还
会将一部分官田分拨给 “ 族中子弟 ” 作为其 “ 养膳田 ”, 但这类土地在该
家户没有男性子嗣时将由土官收回 , 其继承最多延续四代 ,“ 五代服尽 ,
田仍归官 ”( 王言纪 , 2016 : 67 )。 显然 , 通过这一制度 , 历代土官不至于
因官族子孙的过多繁衍而丧失对官田的控制 。
自明清以来这一制度发生了变化 。 随着中央政府对土官继替的干
预 , 中国西南地区的土司父系继嗣制度得到发展 ( 犎犲狉犿犪狀 , 2007 ), 壮族
土司地区也开始完善宗族制度的建设 。 清代广西各土司均在明代土司
宗支图谱的基础上编撰了族谱 , 大多修建了祠堂 , 设置了 “ 蒸偿田 ”, 建
立了比较完善的宗族组织 。 这一组织建设使得土司辖区内的某一任土
官的所有子孙结合成了一个统一的社会群体 , 也成为末期土官统治地
方的重要社会基础 ( 钱宗范等 , 2007 : 215-250 )。
不过 , 土官在获得宗族同盟支持的同时也导致了官田的流失 。 为
了宗族 , 土官除了要从官田中拨出一部分作为祠田与 “ 蒸偿田 ” 外 , 每一
代土官分拨给其子弟的官田也再难收回 , 由其子孙继承成为这些官族
成员的 “ 世业 ”。 随着历代土官子孙的繁衍 , 这类从官田中流失的 “ 官族
田 ” 越来越多 。 虽然一些离开土官统治核心区域的宗族边缘成员很早
就与其周边的土民通婚 , 但这些土官的后代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 : 他
们居住在州城附近 , 耕种着不需要缴纳或只需缴纳较少赋税 、 基本不用
承担夫役的 “ 官族田 ”, 享受着 “ 官族 ” 才有的特权 。 在清末土司地区的
土地交易中 , 这些 “ 官族田 ” 也成为市场中交易的对象 ( 杜树海 , 2017 )。
这一情形甚至引起了清政府的关注 。 由于担心土官的官田被官族进一
5. 尤其是土司之女常因没有合适的婚配对象而独守闺中一辈子 , 这时土司会给她安排一份
“ 养姑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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