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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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 、 商品化与社会平等 : 清代广西土司社会的 “ 文明化 ”
官仍较多地保持着对土地的直接控制 。
“ 粮田 ” 既承担国家税赋又承担土司赋役使其具有朝廷与土官双重
所有的属性 。 这部分土地也成为清代土司地区土地纠纷的主要对象 。
耕种粮田的土民不断到流官衙门上诉 , 指控当地土官于 “ 国家正供 ” 之
外额外 “ 浮收 ” 和 “ 勒派夫役 ”。 朝廷的回应一方面肯定土司收取地方赋
役的正当性 , 另一方面也严厉指斥土官不可 “ 虐民 ”, 通过厘清 “ 应革应
留 ” 项目来限制土官的赋役扩张 。 作为见证与合约 , 这类国家 、 土官与
土民之间的互动结果通常会 “ 勒石晓谕 ”, 这也成为清代广西土司地区
的一个普遍现象 。 显然 , 随着清代国家权力在这一地区的深入 , 耕种粮
田的土民越来越认知其作为国家 “ 民 ” 的身份而排斥其 “ 土民 ” 的身份 ,
他们通过缴纳国家赋税 , 寻求国家对其利益的保护 ; 另一方面 , 土官还
没有从过去的权力习惯中转变过来 , 只是被动地适应时代的变迁 。
清代中晚期 , 土司地区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土民中的役民被彻底
地污名化 。 这批承耕 “ 役田 ”( 当地语言称为 “ 那番 ”) 的土民的主要职责
是承担该土地附带的夫役 。 与庄田缴纳实物地租相比 , 耕种役田实际
只承担劳役地租 , 被认为负担更轻 , 因此原本两者间没有地位高下之
别 。 但在科举制度进入土司社会后 , 这类 “ 役民 ” 因与内地 “ 倡优皂隶 ”
类似而被建构为土民中地位最低的社会群体 。 因此 , 在清代中晚期 , 土
司社会实际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分层如表 1 所示 。
表 1 : 清代广西土司地区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分层
社会阶层 土地范畴 国税 年例 地租 公役 私役
土官 官田 √ ⅹ ⅹ ⅹ ⅹ
一等官
官族 官族田 、 城田 √ ⅹ ⅹ ⅹ ⅹ
二等客 自造田 、 置田 、 民田 √ ⅹ ⅹ ⅹ ⅹ
土目 目田 √ ⅹ ⅹ ⅹ ⅹ
三等目
目家 坊民田 、 城田 √ ⅹ ⅹ ⅹ ⅹ
土民 粮田 √ √ ⅹ √ ⅹ
四等民 土民 佃种官田 ⅹ ⅹ √ √ ⅹ
役民 承耕役田 ⅹ ⅹ ⅹ √ √
基于此 , 我们可以看到明清以来土司地区社会变迁的一个总体趋
势 。 一是土官对其辖区内土地的控制越来越弱 , 土地的私产化倾向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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