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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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 、 商品化与社会平等 : 清代广西土司社会的 “ 文明化 ”

   官仍较多地保持着对土地的直接控制 。
       “ 粮田 ” 既承担国家税赋又承担土司赋役使其具有朝廷与土官双重
   所有的属性 。 这部分土地也成为清代土司地区土地纠纷的主要对象 。
   耕种粮田的土民不断到流官衙门上诉 , 指控当地土官于 “ 国家正供 ” 之
   外额外 “ 浮收 ” 和 “ 勒派夫役 ”。 朝廷的回应一方面肯定土司收取地方赋
   役的正当性 , 另一方面也严厉指斥土官不可 “ 虐民 ”, 通过厘清 “ 应革应
   留 ” 项目来限制土官的赋役扩张 。 作为见证与合约 , 这类国家 、 土官与
   土民之间的互动结果通常会 “ 勒石晓谕 ”, 这也成为清代广西土司地区
   的一个普遍现象 。 显然 , 随着清代国家权力在这一地区的深入 , 耕种粮
   田的土民越来越认知其作为国家 “ 民 ” 的身份而排斥其 “ 土民 ” 的身份 ,
   他们通过缴纳国家赋税 , 寻求国家对其利益的保护 ; 另一方面 , 土官还
   没有从过去的权力习惯中转变过来 , 只是被动地适应时代的变迁 。
       清代中晚期 , 土司地区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土民中的役民被彻底
   地污名化 。 这批承耕 “ 役田 ”( 当地语言称为 “ 那番 ”) 的土民的主要职责
   是承担该土地附带的夫役 。 与庄田缴纳实物地租相比 , 耕种役田实际
   只承担劳役地租 , 被认为负担更轻 , 因此原本两者间没有地位高下之
   别 。 但在科举制度进入土司社会后 , 这类 “ 役民 ” 因与内地 “ 倡优皂隶 ”
   类似而被建构为土民中地位最低的社会群体 。 因此 , 在清代中晚期 , 土
   司社会实际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分层如表 1 所示 。

                表 1 : 清代广西土司地区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分层
       社会阶层         土地范畴        国税 年例 地租 公役 私役
           土官        官田         √       ⅹ      ⅹ      ⅹ      ⅹ
    一等官
           官族 官族田 、 城田          √       ⅹ      ⅹ      ⅹ      ⅹ
    二等客          自造田 、 置田 、 民田 √        ⅹ      ⅹ      ⅹ      ⅹ
           土目        目田         √       ⅹ      ⅹ      ⅹ      ⅹ
    三等目
           目家 坊民田 、 城田          √       ⅹ      ⅹ      ⅹ      ⅹ
           土民        粮田         √       √      ⅹ      √      ⅹ
    四等民 土民          佃种官田        ⅹ       ⅹ      √      √      ⅹ
           役民       承耕役田        ⅹ       ⅹ      ⅹ      √      √

      基于此 , 我们可以看到明清以来土司地区社会变迁的一个总体趋
   势 。 一是土官对其辖区内土地的控制越来越弱 , 土地的私产化倾向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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