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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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2
从明代开始 , 土官除了有接受朝廷军事差遣的义务与责任外 , 还象征性
地承担了一定量的贡纳与赋税 。 明代 , 这部分国家税赋在土司地区 “ 田
无顷亩 ” 的情形下通常由土官总体缴纳 , 但也有一些土司地区将国家税
赋直接分解到一部分社会成员所耕种的土地上 , 这一趋势从明代即已
开始 。 在明万历年间的 《 太平府志 》 6 中记载有万承土司 “ 六坊 ” 与 “ 九
甲 ” 各村落承担的税粮数目 , 可以看到 , 该土司所承担的 502 石税粮被
分派给了各个村落 。 到了清代 , 土司因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将税粮
改为折银征收 , 这部分田就成了具有国家性质的所谓 “ 正粮田 ”。
“ 粮田 ” 虽然承担了国家税赋 , 但仅是其所缴纳赋税的一小部分 , 更
多的是土司的地方赋税 。 以万承土司为例 , 该土司辖区的一块石碑上
记录了九甲各村应缴纳的赋税 , 其中上甲思陀村所应缴纳的赋税为 :
一项正粮品级务银壹拾四两 !钱陆分叁厘正 , 每两耗羡
艮叁钱正 。 一项土皂艮伍钱正 , 无耗羡 。 一项总数艮陆拾玖
两伍钱陆分叁厘正 。( 广西民族研究所 , 1982 : 104 )
第一项是所谓的国家 “ 正供 ”, 为 18.5419 两 ( 加耗羡 ), 所谓的 “ 土
皂银 ” 与 “ 总数银 ” 则是土官征收的地方赋税 , 三项合计为 70.063 两银 。
可见 , 土司征收的赋税是国家赋税的 3.4 倍 。 同样 , 白山土巡检司的
6523 亩粮田 , 应上缴国家的赋税是 414 两 , 而上缴白山土司的赋税
“ 年例 ” 是 1264 两 , 土司赋税是国家赋税的 3 倍多 ( 王言纪 , 2016 : 73-
75 )。 正如清初雍正所说的 ,“ 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 , 所属土民 , 每年
科派 , 较之有司征收正供 , 不啻倍蓰 ”( 谢启昆 , 1988 : 32 )。 除了承担这
类 “ 年例 ” 外 ,“ 粮田 ” 耕种者还要承担土司的各类夫役 , 因此 ,“ 粮田 ” 又
承担着与 “ 官田 ” 类似的责任与义务 , 与 “ 官田 ” 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 。
这类 “ 粮田 ” 的出现和分布在广西土司地区有其差异性 。 根据 20
世纪 30 年代刘敦安 ( 1935 ) 在左江流域所做的调查 , 当时 7 个土司 ( 龙
英 、 凭祥 、 江州 、 上龙 、 下冻 、 太平 、 安平 ) 中有 3 个土司 ( 龙英 、 安平 、 太
平 ) 没有 “ 粮田 ” 或者 “ 民田 ”。 而在右江流域 , 白山土司的粮田共有
6523 亩 , 而官田总数仅为 1600 亩 , 粮田占绝大多数 。 大体说来 , 在靠
近所谓 “ 内地 ” 的土司地区 , 有相当一部分原有的 “ 官田 ” 转化成了 “ 粮
田 ” 与 “ 民田 ”; 而在安平土州 、 太平土州这类更靠近边境的土司地区 , 土
6. 蔡迎恩 、 甘东阳编撰 ,《[ 万历 ] 太平府志 》( 卷三 ), 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 , 第 304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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