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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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 、 商品化与社会平等 : 清代广西土司社会的 “ 文明化 ”

   田 ”,“ 提陀 ” 所耕之田被称为 “ 官田 ”, 荒地开垦被称为 “ 造田 ” 或者 “ 自造
   田 ”, 等等 。 因此 , 在广西所有土司地区 , 土官统治与控制地方社会的基
   本策略首先是将其辖区内的所有土地资源掌握在手中 ; 其次是依据统
   治需要确定每块土地所承载的社会职能 , 使土地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 ;
   然后土官再将这些土地分授给其社会成员 。 社会成员也依据其所获得
   的土地的属性分属不同的社会阶层 , 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 。
       所谓 “ 官田 ” 就是土官直接掌控并授予土民耕种的田 , 在 “ 官田 ” 这
   一总的名目之下 , 既有缴纳地租的 “ 庄田 ”, 也有专事服兵役的 “ 兵田 ”,
   还有承担各类夫役的 “ 役田 ”。 其中 “ 役田 ” 的各类名目最为繁多 , 下雷
   土司的 “ 役田 ” 有 16 种之多 (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 , 1987犪 : 168 )。 安
   平土州的 “ 役田 ” 也在 12 种以上 , 其中 “ 抬轿田 ” 专事为土官抬轿 ,“ 挑水
   田 ” 则专事为土官家挑水 , 甚至还有 “ 看猫田 ”“ 放炮田 ” 之类 。 总而言
   之 , 土官将其辖区内的各类差役固着在某块土地上 , 耕种该土地即承担
   该项夫役 (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 , 1987犪 : 35-36 )。
       “ 目田 ” 是土官授予土目这一阶层的土地 。 土目是土官治下的官
   员 , 其职位既有在土官身边办事的师爷 、 总目 、 总兵 、 总账等 , 也有代理
   土官统治地方的总化 、 知峒一类 。 土官依据其承担的不同职位授予不
   同的份田 , 如原下雷土司 ( 今广西大新县下雷镇 ) 下属行政单位 “ 苑甲 ”
   的 “ 目田 ” 就有 “ 那诉 、 那峒 、 那总番 、 那旗 、 那亭 、 那首 ” 等多种名目 , 其中
   “ 那峒 ” 有 16 亩 , 由担任 “ 峒长 ” 的土目承种 ,“ 峒长 ” 既可以直接耕种 , 也
   可将其转租给土民以获取地租收益 (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 , 1987犪 :
   168 )。 这样的目田即为土目充任土官僚属和地方代理人的报酬与奖励
   ( 黄现等 , 1988 : 364 )。 一些为土官立过大功的土目 , 土官也可能如中
   央王朝的皇帝奖励其功臣一样授予其一些可以世代继承的土地 , 理论
   上土官也可依据其意志收回这些土地 。
       所谓 “ 造田 ” 则是土民自行开垦的荒地 , 因其数量少 , 单位产量不高 , 且
   距离较远 , 土官一般不予重视 , 土民因而可以在家户内继承甚至可在家户

   间转让 。 但是 , 一旦这些土地被土官看上 , 土民通常也只能拱手相让 。
       因此 , 在上述制度安排下 , 土官实际掌控着其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资
   源 , 所谓 “ 地方水土 , 一并归附 ” 3 。 即便是地位较高的土目也只是从土



   3. 参见恩城州治 ( 今广西大新县恩城乡 ) 对面赵世结摩岩石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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