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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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 、 商品化与社会平等 : 清代广西土司社会的 “ 文明化 ”
李 、 黄四大家族与其他目家居住在州城附近的 “ 坊 ” 里 , 他们所耕种的田
被称为 “ 目田 ” 和 “ 坊民田 ”。 这批 “ 目田 ”“ 坊民田 ” 只承担很少的国家粮
赋或者完全不纳粮赋 , 更不承担夫役 , 因此 , 当地有 “ 土目空食官家粮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 , 1987犪 : 105 ) 的说法 。“ 目田 ” 与 “ 坊民田 ” 成了
官田之外土目及其家族成员的私田 。 土目及其家族成员如何获得这类
“ 私田 ” 我们尚不清楚 , 或许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历史上土官给土目的赏
赐 , 而这些原本从官田中分拨出来的赏赐由土目的子孙继承 , 久而久之
成了可以继承的私产 。 还存在另一种可能 , 即 “ 目田 ” 是土目与土官持
续博弈的结果 。 清初万承土司辖区的一块石碑上记载了当时的一起土
地纠纷 。 这块立于康熙二十五年 ( 1686 年 ) 的石碑开头就提到 “ 惟州田
著之有四 : 曰民田 、 曰坊民田 、 曰目田 、 曰官田 ”, 其中官田的作用是 “ 历
来官田囗分给兄弟子侄以及族人 , 立甲 ( ? ) 头目 , 四番番人 , 其余归于衙
中所需 ”( 广西民族研究所编 , 1982 : 12 )。 立碑的缘由是明清易代之际 ,
该地姓赵的土目伙同冯姓等头目侵吞官田 , 致使土官原有的 20 万抱
( 当地土地度量单位 ) 官田减少至 17 万抱 , 流失的近 3 万抱官田成为土
目的 “ 私田 ”。 石碑以土官的口吻谴责了 “ 奸目 ” 的这一行为 , 又在接受
这一事实的基础上确定了土司近亲如何分享 17 万抱官田的份额 。 这
似乎表明 , 即便明知是土目巧取豪夺 , 土官也无可奈何 , 只能承认和接
受土目拥有 “ 私田 ” 的事实 。
第四阶层是所谓的土民阶层 , 即土司治下承耕官田的农民 , 是历代
土官 “ 计口给民 ” 的对象 , 也是土官行使权力的社会基础 。 为了控制和
管理这些社会成员 , 土官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 官田通常以整
村为单位 , 又被称为 “ 庄田 ” 或者 “ 官庄 ”; 土官委托管田人直接监督土民
承耕 , 土民每年向管田人申请承租土地 , 并按时缴纳实物地租 ( 通常是
对半租 ) 和无偿服各种劳役 ; 管田人也可剥夺土民的承租权 。 在 20 世
纪 50 年代开展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中 , 学者将安平土州 、 太平土
州这类庄田的种植经营作为重点进行了详尽的调查 。 由于这部分土民
受到土官非常严格的控制与管理 , 他们也被当时的学者视为典型的封
建农奴 (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 , 1987犪 )。
不过 , 在广西部分土司地区尤其是右江流域 , 相当部分的官田开始
演化为 “ 粮田 ”。 所谓 “ 粮田 ” 是指该田承担上缴国家的税粮 , 该土地的
承耕人因此具有了某种 “ 民 ” 的身份 , 在一些土司地区也称之为 “ 民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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