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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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2
来越明显 。 首先从土官所控制的官田范围来看 , 最先是土官与土目宗
族成员将官田中的一部分占为己有 , 其后是外来的客民通过市场购买
与开垦占有了一部分官田 , 土民通过开垦荒地也占有了相当部分土地 ,
因此 , 在土司地区已经存在相当数量不受土官控制的土地 。 其次 , 即
便是所谓的官田 , 土官的控制力也在减弱 , 对于缴纳国家税赋的粮田 ,
土官已难以将其视为个人私田 ; 即便是庄田与役田 , 土官也要面对土民
的消极抵抗 , 甚至国家也开始强调这部分田地的公共性质 , 认为这两类
土地的性质是作为土官履行公职的 “ 养廉银 ” 与完成 “ 公役 ” 的费用 。 土
司地区的各社会阶层也逐渐将其所掌握的土地视为家户的资产 , 不但
要求世代继承 , 还期待能在市场上交易 。
二是随着社会结构的演化与重构形成了新的土地等级 , 新的社会
分层标准得以确立 。 在新的社会结构里 , 土地依然是界定社会等级最
重要的标准 , 但决定土地属性和等级的标准已经不由土官来定义 , 而是
取决于土地承担赋役的范围和数量等多个因素 。 总体而言 , 缴纳少量
国家税赋 、 不承担土司公私夫役的土地等级最高 , 拥有这类土地的主人
其社会地位也最高 , 而承耕役田 、 仍需为土官服各种劳役的役民则处于
社会的最底层 。 事实上 , 清代中晚期该地区发生的社会抵抗 , 主要是因
为土民不接受土官在国家税收之外的 “ 浮收 ” 与 “ 私派夫役 ”, 要求土官
依据公共性质形成 “ 规例 ”: 一方面在赋役的数量上要有所限定并形成
定数 , 另一方面赋役的范围也要加以界定 ——— 土民只接受具有 “ 公共 ”
意义的赋役 ( 譬如修筑衙门与城墙 ), 而拒绝为土官的私人利益服役 ( 譬
如招待土官母亲下乡 )( 张江华 , 2016 )。 这一社会与文化变迁的背后是土司
地区社会成员试图摆脱对土官的私人依附以及个体自主性的觉醒与提升 。
三是随着土地的商品化带来了身份的商品化 。 土司地区的土地交
易很早就已出现 , 据范成大记载 , 宋代广西这一地区的 “ 开荒田 ” 就可以
买卖 。 清代随着造田的增多 , 很多外来的客民都可通过买卖这类造田
获得土地 。 从清初开始 , 各类官田也开始进入土地市场 , 先是土官家族
成员与土目将其获得的各类田在市场上交易 , 其后 , 甚至土官本人也将
其官田在市场上典卖 。 这一过程引起了清政府的警觉与反对 , 清道光
年间 , 朝廷严禁广西各土司地区的土官典卖官田 , 已卖的要求土官限期
赎回 ( 王言纪 , 2016 : 184-185 )。
这些土地买卖不仅有同一阶层内的交易 , 更重要的是跨越社会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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