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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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2
官处获得较多的授田 , 而所谓的 “ 造田 ” 也仅因其边缘性质而让其主人
有了相对的自主权 。 土官基于对土地的界定授予社会成员不同性质 、
不同数量的土地 , 不但明确了其统治范围内社会成员应承担的职责与
义务 , 也直接界定了社会成员的身份与社会等级 。 正是因为对土地的
有效控制 , 明清时期 , 尤其是明代 , 广西土官不仅维持了其在地方上的
统治 , 还有足够的动员能力去完成中央王朝的各种军事差遣 。
因此 , 至少从最初来看 , 土司地区所有的土地都是 “ 官田 ”——— 土官
拥有并控制着其辖区内的所有土地 , 其他各社会阶层的成员严格意义
上并没有作为其家户财产的土地 。 清中期 , 阮元任职两广总督时 , 面对
广西土司地区复杂的土地纠纷 , 在经过一番认真的调研之后 , 他也认为
土司地区不存在 “ 土民私业 ”。
土民所以不得私有产业者 , 盖缘土司系数百年前随征有
功 , 世管此土之人 。 我朝定鼎之初 , 就其原有土地 , 仍授世职 ,
土官受田于朝廷 , 土民受田于土官 , 尺土寸地 , 莫非王土 , 即莫
非官田 , 与内地州县田土给民管业者迥不相同 。 4
显然 , 阮元也接受了关于土司权力来源的表述 , 因此 , 他认为土官对
土地的占有权来自朝廷的授予 。 但事实上 , 这种统治者通过占有与控制
其辖区内所有土地资源来控制与管理社会成员的做法似乎是壮傣语各
民族社会共有的特点 : 在泰国与老挝 , 这一制度演变为后来的 “ 萨迪纳
制 ”( 郭净 , 1992 ; 邹启宇 , 1982 ; 申旭 , 1993 ), 在云南傣族地区则形成了所
谓的田官等级制度 ( 曹成章 , 1990 )。 在这几处地方 , 最高统治者或者领主
均拥有其辖区内全部土地的所有权 , 通过分配土地的使用权来确定社会
成员的等级与身份 , 进而实现对土地与人力的双重控制 ( 郭净 , 1992 )。
( 三 ) 清代广西土司地区的社会分化与社会分层
土官虽然在名义上一直保有对其辖区内土地的所有权 , 但土司制
度的建立也是土官逐步丧失其土地权力的开始 。 明清以来 , 随着中央
王朝统治力量的深入以及商品化的冲击 , 土司社会的社会阶层从传统
的官 、 目 、 民演化为 “ 一等官 、 二等客 、 三等目 、 四等民 ”, 且原有的社会等
级也有了更为复杂的社会分化 (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 , 1987犪 : 119 )。
4. ( 清 ) 阮元 :《 奏为遵旨审明广西土民黄克修等翻控土司浮收等额 》,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 档
案号 : 040101063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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