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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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1

   营利 ” 时 , 被访者解释说 , 此处的 “ 公益 ” 其实跟非营利并没有多大区别 。
           此处 “ 公益 ” 实际上跟非营利没有特别大的区别 , 但是具
       体用哪个词可能还是跟领导偏好有关系 。( 立法工作人员 犃 )
       但另一个被访者认为 , 之所以此处没有对领域附加 “ 公共利益 ” 的
   界定 , 并不是慈善不需要符合 “ 公共利益 ”, 而是默认需要遵守公共利益
   的要求 。
           由于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了其他慈善活动需要符合社会公
       共利益 , 因此可以默认推出慈善活动本身是需要符合公共利
       益的要求的 。( 立法工作人员 犅 )
       从这些信息可知 , 立法者内部就如何把法律移植中的 “ 慈善 ” 概念
   在文本中进行恰当表述还存在模糊性 , 对立法者 犃 的进一步访谈基本
   上可以确认立法者接受了慈善应该为 “ 公共利益 ” 即 “ 不特定多数 ” 服务
   的理念 。 在草案中 , 除了直接对慈善进行定义的条款外 , 涉及 “ 慈善 ” 概
   念界定的条款还包括第三十五条中 “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 , 也
   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 在一些专家看来 , 这一条款无法区分 《 合同
   法 》 中的私益赠予与具有公共利益的捐赠 。 该阶段的立法者认为 , 慈善
   不仅包括以慈善组织作为中介的慈善 , 也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
           之所以加入直接捐赠 , 这是大慈善的概念 , 不仅包括捐给
       慈善组织 , 也包括比如直接捐给一个学校 、 比如企业
       老板给村里的贫困人口发钱 , 这些你也不能说它不是慈善 。
       ( 立法工作人员 犃 )
       由此可知 , 通过与专家学者的互动 , 立法者已经基本接受了法律移
   植中的慈善概念 , 即直接捐赠也需要满足公共利益这一属性 。
       当然 , 立法者仍然尝试将习俗中的慈善概念与法律移植中的慈善
   概念有机结合 。 在这一阶段 , 慈善组织是否可以为一个特定个体募款
   仍然是一个被重点讨论的问题 。 一方面 ,“ 为特定个体 ” 募捐是慈善组
   织开展的客观存在的事项 , 也是公众认知中的慈善行为 。 个人求助也
   是网络上争议最大 、 出现问题最多的事情 , 是立法之初一直想解决的问
   题 。 另一方面 , 这一习俗和实践中的慈善概念无疑是与法律移植中的
   慈善概念相冲突的 。 在与专家的互动中 , 立法者已经认识到如果将为
   特定个体的募捐纳入 《 慈善法 》 的管辖范围会引起一系列问题 。 因此 ,
   立法者尝试从技术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 初步解决方案是将 “ 特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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