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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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概念的移植何以未完成 : 一个政策过程的分析

   法工委比较熟悉的 《 刑法 》《 民法 》 等事项不一致 。 因此 , 这个法律的具
   体条款需要反复理解才能明白 , 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 。 由于时间过短 ,
   从第一阶段移交到第二阶段时 , 第一阶段的立法者只能用通俗易懂的
   “ 利他或利己 ” 来进行解释 , 这可能也是立法者 犆 对这一问题产生误解
   的原因 。 那么在第二阶段 , 立法者内部是否都如此认知呢?其实并不
   一致 。 立法参与者 犉 以为内部已经达成了共识 , 即为特定个体募捐不
   属于 《 慈善法 》 所管辖的活动 , 但由于 犆 在官僚体制中的位置使其认知
   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整个法律的形成过程 。
       四 、 初步结论

       本文从立法过程切入 , 探讨了 “ 如何才能使被移植的法律制度最大

   限度地承载中国社会的民情 、 政治体制和传统文化 ”( 刘思达 , 2005 )。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 , 由于系统接受了形式理性法律思维的教育 ,
   法律专家希望移植的慈善概念符合形式理性 , 追求法律体系 、 概念在逻
   辑上的完整性和严密性 。 习俗中的慈善概念则符合实质理性 , 体现着
   中国传统伦理中 “ 利他 ” 的特征 , 也最为公众所认可 。 立法过程中存在
   着将两者有机结合进而消除两者之间张力的客观需要 。 法律移植和习
   俗如何通过立法体制影响慈善概念的形成机制具体如下 。
       首先 , 以法律专家和立法技术官僚为代表的法律职业群体是形式
   理性法律建构的推动者和维护者 。 在 《 慈善法 》 起草的过程中 ,“ 开门立
   法 ” 使专家参与能够将立法者 ( 立法技术官僚 ) 从社会习俗的认知者和
   维护者转变为专业法律制定者 。 立法者具有双重身份 , 他们既是法律
   立法者也是习俗的认知者与维护者 。 专家的参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立
   法者的信息约束 , 但是立法者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 立法过程中存
   在三类立法者 : 第一类是不具有人大代表身份的技术官僚 ( 按照公务员
   管理的工作人员 ); 第二类是具有人大代表身份的立法官僚 ; 第三类是
   具有人大代表身份且参与审议和投票的立法者 。 在这三类人中 , 前两
   者可以被认为是法律职业群体 。 与专家的互动使得第一类立法者接纳
   了法律移植的概念 , 第二类立法者则有限地接受了形式理性法律的慈
   善概念 。
       其次 , 当前中国立法体制有将本土习俗纳入法律体系进而体现其
   “ 合法性 ” 的制度安排 。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 中国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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