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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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1

                 表 2 :《 慈善法 》 过程稿及最终稿对慈善的定义
         草案 ( 一稿 ) 二次审议稿修改稿                 慈善法 ( 最终稿 )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 第三条本法所称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 , 是指自然
      善活动 , 是指自然 慈善活动 , 是指自 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
      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 然人 、 法人和其他 供服务等方式 , 自愿开展的下列 公益 活
      织以捐赠财产或者 组织以捐赠财产 动
      提供志愿服务等方 或者提供服务等 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 , 是指依法
      式 , 自愿开展的下列 方式 , 自愿开展的 成立 、 符合本法规定 , 以 面向社会 开展
      非营利 活动          下列 公益 活动      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然而 , 此处的 “ 公益 ” 二字到底是 “ 公共利益 ” 还是特定领域如 《 公益
   事业捐赠法 》 中的 “ 公益 ”, 第二阶段立法者内部的观点并不一致 。 作为
   审议阶段的重要决策者 , 立法工作人员 犆 所理解的 “ 公益 ” 二字指的并
   不是专家或者西方慈善法律体系中的 “ 公共利益 ”( 狌犫犾犻犮犫犲狀犲犳犻狋 ), 而
                                                 狆
   更接近对领域的界定 。
           第三条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都属于慈善活动 。 从
       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的角度来看 , 内地居民 、 港澳台同胞 、 外
       国人开展的符合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活动都是慈善活动 。 同
       时 , 按照该法第八条的规定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受益对
       象是 “ 面向社会 ”。“ 面向社会 ” 这四个字是在审议过程中增加
       的 , 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 它有特定的含义 : 将学者的学术用语
       “ 不特定大多数人群 ” 转化成了法律语言 “ 面向社会 ”。 根据第
       三条 、 第八条就可判断某项具体活动是不是慈善活动 。( 立法
       工作人员 犆 )
       从上述简要分析来看 , 专家对慈善概念的界定影响了草案对慈善
   的界定 , 使得为特定个体的募捐和捐赠不在 《 慈善法 》 的管辖范围内 。
   然而 , 关于 “ 公共利益 ”, 立法者 犆 认为并不是通过第三条中的 “ 公益 ”
   来进行界定 , 而是通过第八条 “ 面向社会 ” 加以界定 。 可以推论 , 立法者
   犆 理解的不特定多数人并不等同于英美等法律概念中不特定多数人的
   概念 。
           个人求助是指为本人 、 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
       亲属 , 向他人或社会求助 。 个人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 “ 利己 ”,
       而 《 慈善法 》 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 “ 利他 ” 的 , 慈善组织
       开展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 “ 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 换句话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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