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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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概念的移植何以未完成 : 一个政策过程的分析

                 表 1 : 部分专家建议稿中对 “ 慈善 ” 概念的界定
        起草单位          慈善界定 ( 领域 )               公共利益界定
        北京大     第三条 【 慈善的界定 】            第四条 【 慈善活动的原则 】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 、 法 开展慈善活动 , 应当遵循自愿 、 合
    1   学和清     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开展的 、 不以 法 、 诚信 、 服务于公共利益及不以
        华大学
                营利为目的的以下活动               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 不得违背社会
                                         公德 ,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 慈善事业的定义 】          第九十一条 【 有关术语的含义 】
        北京师     本法所称慈善事业 , 是指自然人 、本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
    2   范大学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开展的下 ( 一 ) 公共利益为目的 : 指以不特定
                列以不特定人利益为目的的非营 人的利益为目的 , 不包括以特定受
                利性活动                     益人和互益为目的
                第二条 【 慈善的定义 】
        中国社 本法所称慈善 , 是指自然人 、 法人
    3 科院法 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 、 提供服 无
        学所      务等方式 , 自愿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开展的下列救助和服务活动
        聊城大 第四条 【 慈善活动目的 】               第四条 【 慈善活动目的 】
    4 学法学 慈善活动应致力于下列活动的目 在上述范围内 , 慈善活动应以促进
        院       的                        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


   不特定个体受益 ” 这一观点已经被立法者所接受 。 2015 年 2 月 , 内司
   委在第一次大范围的征求意见稿中将慈善界定如下 :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
       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
       在部分学者看来 , 此处的 “ 公益 ” 是 “ 公共利益 ” 的简称 , 而不是领域
   的界定 。 但是 , 国内某知名智库的法学所以及慈善事业监管部门都认
   为 , 此处的 “ 公益 ” 是对业务范围的界定而非对 “ 公共利益 ” 的简称 。 因
   此 , 有学者认为用 “ 公益 ” 来界定 “ 慈善 ” 存在同义反复的问题 , 建议此条
   将 “ 公益 ” 修改为 “ 非营利 ”。
       当然 , 此处的 “ 公益 ” 是作为一个领域还是 “ 公共利益 ” 的简称 , 在立
   法第一阶段 , 立法机构官员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 。 虽然立法者在其正
   式出版的法条解释中认为此处的公益应被认为是 “ 公共利益 ”———“ 正
   确认识这一问题 , 关键是要正确理解 《 慈善法 》 第三条中的 ‘ 公益 ’ 二字 。
   ‘ 公益 ’, 简言之 , 就是 ‘ 公共利益 ’, 这是一般性的概念 。《 慈善法 》 第三
   条所列六项慈善活动 , 都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 而慈善组织开展这些
   活动又都是具体的 ”( 于建伟 , 2016犫 )。 笔者在进一步的访谈中问及为
   什么 2015 年 2 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之后将第三条中的 “ 公益 ” 改为 “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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