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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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品 ”( 董必武 , 1950 ),“ 慈善 ” 这一话语被弃用 。 20 世纪 90 年代初 , 随
着经济体制改革而来的是社会空间的增长以及单位体制的瓦解 , 基于
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原因的考虑 ,“ 慈善 ” 被重新提出 。 1994 年 ,《 人民日
报 》 发表社论 《 为慈善正名 》,“ 慈善 ” 这一话语才被带回公众视野 。 然
而 , 由于习惯问题 , 1994 年到 1998 年 , 用 “ 公益 ” 9 和 “ 公益事业 ” 来代替
“ 慈善 ” 和 “ 慈善事业 ” 很常见 ( 杨团 , 2009 )。 正是因为这个传统 , 很多时
候 “ 公益 ” 并不作为 “ 公共利益 ” 的简称使用而是作为 “ 慈善 ” 的同义词使
用 。 经过 1998 年的抗洪救灾 、 2008 年的汶川地震等几次重大事件的
洗礼 , 慈善已经成为主流话语体系中的重要概念之一 。 但关于何为慈
善 , 整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完全停留在积德行善做好事的层面 , 只关乎行
善 , 与公益和公民社会无关 ( 何道峰 , 2012 )。
20 世纪以来 , 慈善事业的范围不断拓展 。 狭义的现代慈善事业大
体指与传统相近的救济与救助事业 , 广义的现代慈善事业既包含狭义
的救助事业 , 还包含教育 、 医疗 、 健康 、 科学 、 文化 、 社会福利服务等多领
域中的志愿服务以及关爱与互助 。 然而 , 大众普遍认同的慈善事业主
要是对有困难的人群进行扶危济困 ( 许琳 、 张晖 , 2004 ; 石国亮 , 2014 )。
有调研显示 , 八成以上的人表示愿意救助自己周围遇到困难的同事 、 同
乡 、 同学 、 朋友 , 而愿意帮助陌生人的受访者只有三成多 ( 许琳 、 张晖 ,
2004 )。 由于中国传统中欠缺对公共领域的认知 , 因此 “ 利他 ” 被认为是
慈善行为的主要特征 。 虽然没有对慈善的统一界定 , 但中国公众认知
的慈善以 “ 差序格局 ” 的形式展开 , 往往从家族开始 , 逐渐扩展到对非亲
非故的他人的救助 , 无论是乞丐还是邻里的救助都被认为是慈善行为 。
可以说 , 与西方不同 , 中国传统的慈善观念从一开始就不包含西方式的
“ 公共利益 ” 目的 。 这种以 “ 利他 ” 为内核的慈善界定却又符合中国传统
的伦理道德规范 , 在这个意义上 , 习俗中的 “ 慈善 ” 概念具备了韦伯实质
理性法律的特征 。
( 2 ) 本土法律实践中的 “ 慈善 ” 概念
中国近代第一部具有完整法律形式的有关慈善的法律 《 监督慈善
9. 在我国 , 公益一词分别在两种语境下使用 : 一是教 、 科 、 文 、 卫 、 体等特定的领域 , 如 《 公益事
业捐赠法 》 中的 “ 公益 ” 主要包含这些领域 ; 二是公共利益 , 对应的是英文中的 狆 狌犫犾犻犮犻狀狋犲狉犲狊狋
或 狆 狌犫犾犻犮犫犲狀犲犳犻狋 。 由于存在这两种不同的语境 , 人们对同一词汇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甚至是
误解 。 在本文写作中 ,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以外 , 当公益为公共利益的简称时 , 一律使用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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