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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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1
人之间的纷争 。 社会公众和舆论则认为这一类行为是慈善行为 , 希望
《 慈善法 》 加以规制 , 避免乱象频出 。
( 二 ) 起草阶段 : 实质融合与形式缺位
《 慈善法 》 作为一部典型的社会法 , 其立法者并没有直接的立法经
验 。 在这一背景下 , 内司委 “ 开门立法 ” 得到了各个方面的积极响应 , 北
京大学 、 清华大学 、 北京师范大学 、 中国人民大学 、 山东大学 、 中山大学
等高校有关机构以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一些慈善组织 , 纷纷召开慈
善立法研讨会 、 论证会 , 仅内司委内务室参加的此类会议就达 30 多次 。
在 《 慈善法 》 起草过程中 , 内司委共收到 7 份专家建议稿 、 几十份专题研
究报告和数百万字的相关资料 ( 于建伟 、 贾西津 , 2016 )。 专家虽然在一
定程度上提供了大量的知识供给 , 但核心还需要立法者吸收并应用 。
从法条的变迁来看 , 立法者早期对慈善概念的理解更多体现着公众对
慈善概念的普遍认知 。 这一点从 《 慈善法 》 早期草案的相关条款中可以
看到 , 慈善包括特定受益人受益的行为 。
【 为特定受益人募捐 】 慈善组织为特定受益人开展募捐
的 , 应当调查核实受益人的相关情况 。
【 单位社区内部的慈善活动 】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单位或者社
区范围内为帮助特定对象开展的慈善活动 。 开展前款规定的慈善
活动 , 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以外的社会公众募捐 。( 内部资料 )
在专家与立法者不断互动的过程中 , 法律移植中的慈善概念逐渐
开始影响立法者 , 使其从一个习俗规范的持有者转变为一个基于理性
与逻辑的立法工作者 。 本文通过分析提交给全国人大的 7 个版本的专
家建议稿发现 , 学者尤其是具有法律背景的专家起草的建议稿 ( 除了中
国社科院法学所外 ) 对慈善概念的界定都采取了英国 、 美国 、 日本等国
的模式 , 即对 “ 慈善 ” 概念的界定除了业务领域外 , 还需要满足 “ 公共利
益 ” 的要求 。 具体见表 1 部分专家建议稿中对 “ 慈善 ” 概念的界定 。 这
意味着对特定个体的救助以及民间社会直接的一对一的救助不被认为
是法律意义上的 “ 慈善 ”。
在法律起草阶段 , 立法者还参与了由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等多
个机构召开的多次研讨会 。 这些组织召开了中美 、 中英 、 中日慈善立法
研讨会 , 介绍了西方国家对慈善的界定并探讨了 《 慈善法 》 是否需要管
辖为特定个体募捐的问题 。 通过访谈笔者也确认了 “ 慈善活动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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