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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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概念的移植何以未完成 : 一个政策过程的分析
























                    图 1 :《 慈善法 》 起草及审议过程示意图

   案的副主任委员 ( 副部级 , 具有人大代表身份 ) 往往在整个草案框架的
   设定和具体条款的确定中具有主导决定权 。 就 《 慈善法 》 这一案例而
   言 , 内司委起草小组中的办公室主任在起草过程中是主要决策者 , 副主
   任委员对提交内司委委务会和全体会议讨论的草案有最终决策权 , 两
   者对起草阶段法律草案的主要事项具有决策权 。 在审议阶段 , 法工委
   副主任委员分管这一法律案 , 他对提交常委会 、 大会以及法律委审议的
   草案有主要决策权 。 立法过程中关键立法者的理解也决定了法律条款
   如何被解释以及被公众认知和理解 。 在对 “ 慈善 ” 概念的界定中 , 内司
   委副主任并没有太多介入 , 因此 , 影响 “ 慈善 ” 概念界定的关键人物是办
   公室主任和法工委副主任委员 。

       三 、 案例分析 : 慈善概念的形成过程

       ( 一 ) 法律移植与习俗中的慈善概念
       西方和日本等国家的慈善概念界定符合韦伯意义上的形式理性 ,
   能够有效地区分慈善组织与非慈善组织 , 也能区分捐赠与赠予行为的
   差异 。 中国传统习俗和本土法律实践中的慈善概念则不进行严格区
   分 。 因此 , 在西方法律概念中 , 个人求助和为特定个体募款的行为不属
   于慈善行为 ; 而在中国本土概念中 , 为特定个体募款或对个人求助的赠
   予行为属于慈善 。 正是这一认知上的差异 , 使立法过程中面临着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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