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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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概念的移植何以未完成 : 一个政策过程的分析

   团体法 》 及其细则对于慈善的界定并不包含公共利益这一要素 。 在 《 慈
   善法 》 出台之前 , 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 “ 慈善 ” 进行定义 。 与之相
   近的概念是 “ 公益事业 ”。 我国 1999 年颁布的 《 公益事业捐赠法 》 将 “ 公
   益事业 ” 界定如下 :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
          ( 一 ) 救助灾害 、 救济贫困 、 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
          和个人的活动 ;
          ( 二 ) 教育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体育事业 ;
          ( 三 ) 环境保护 、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
          ( 四 )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 ,“ 公益 ” 概念只从领域这一维度来进行界定 ,
   至于上述范围内的活动是否需要符合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 。 尤其是第
   三条第一款既包括救助 “ 社会群体 ”, 又包括救助 “ 个人 ”。 从英国对不
   特定群体的界定来看 , 群体的表述可以满足不特定个体的问题 , 但是救
   助个人显然很难通过不特定人群这一公共利益受益人的事实检测 。 因
   此 , 从这个角度来讲 , 上述公益事业的受益对象既包括群体也包括个
   体 。 10 另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是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该条例没有对何为
   “ 公益事业 ” 或 “ 公益目的 ” 做进一步的解释 。 11 在地方层面 , 江苏 、 宁夏 、
   宁波 、 长沙等省市地方法规对慈善的界定都没有要求这些活动领域需
   要符合公共利益 。
       在实践层面 , 大量为某个特定个体的募捐不仅被公众认知为慈善
   行为 , 而且慈善组织也在开展此类活动 。 其中 , 为个体募捐后引起较大
   争议的有 “ 杨六斤事件 ”“ 南京女童罕见病案 ” 等 。 从形式理性法律的
   建构来看 , 这些都属于自我求助或者为特定个体的募捐 , 这些事件经过
   互联网的发酵募集了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资金 ; 但在资金使用 、 剩
   余资金的分配等方面又被认为不符合慈善目的 , 引发了捐赠者和受助


   10. 一种可能是混淆了目的 ( 不能为特定个体 ) 和结果 ( 即使是为了不特定个体 , 最终受益的都
   是一个个体 ) 这两个不同层面的事项 。
   11. 相反 , 民政部印发的 《 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 》 中的 “ 公
   益 ” 既包含领域也包含公共利益的要求 。 其中 ,“( 三 ) 公益活动特点突出 。 公益活动以捐赠 、
   资助 、 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 。 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的不特定的社
   会公众 ”。 也就是说 , 公益的受众不是特定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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