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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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概念的移植何以未完成 : 一个政策过程的分析
兰 2005 年颁布的 《 慈善法 》 等 。 即便这两个国家的成文法没有提 , 判例
法也是承认 “ 公共利益 ” 这一要求的 。 可以说 , 从国际主流法律界定来
看 , 慈善的概念包含两层含义 : 首先是业务领域的界定如教育 、 扶贫等 ;
其次是对 “ 公共利益 ” 的界定 , 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作为受益人是一个被
普遍认可的判断公益的标准 ( 胡鸿高 , 2008 ; 王景斌 , 2005 )。 只有这两
个要素都满足 , 才能够被认定为 “ 慈善活动 ” 或者 “ 慈善目的 ”。
从建构一个形式理性的法律概念来看 , 对慈善的定义需要在规定
领域的基础上明确符合 “ 公共利益 ” 的标准 , 基于此才能形成一个逻辑
明晰的概念 。 首先 , 不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 , 就无法区分慈善捐赠和
《 合同法 》 上的私益赠予行为 。 不区分会带来法律的争议和混淆问题 ,
比如 “ 王帅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 7 一案 , 虽然
最后法院判定以特定个体名义发起的募捐也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
但部分公众认为以特定个体名义发起的募捐其资产应该归属于特定个
体 。 8 其次 , 单纯依靠领域界定无法区分慈善组织与其他非营利组织 。
之所以要把慈善组织与其他非营利组织加以区分 , 首先在于慈善组织
与其他非营利组织在税收待遇上是不同的 。 国家给予慈善组织更多的
税收优惠 , 因此 , 必须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予以区分 。 在使
用移植的慈善概念后 , 有法律学者认为个人求助和为特定个体的募捐
属于社会自我调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 已经由 《 民法 》《 合同法 》 等规制 ,
《 慈善法 》 不适宜 、 不应当予以规制 。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 , 法律移植过
程中对慈善概念的界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系统性与逻辑的完善 , 然而
这一形式理性的慈善概念界定与普通百姓所认知的慈善概念并不
一致 。
2. 本土法律与习俗中的慈善概念
( 1 ) 公众认知中的 “ 慈善 ” 概念
在我国历史上 ,“ 慈善 ” 最初只是 “ 慈 ” 和 “ 善 ”。 在长期的演进过程
中 , 两者内涵慢慢趋同 , 均包含仁慈 、 善良和富有同情心之意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立后 ,“ 慈善 ” 一度被认为是 “ 统治阶级欺骗与麻痹人民的装
7. 该案例的具体情况请参考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 。
8. 此案的特殊性在于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募捐的时候做了一个技术处理 , 即募捐款项如果
有剩余要用于类似的人群 , 从而将以特定个体名义发起的募捐非特定化 , 满足了 “ 公共利益 ”
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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