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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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概念的移植何以未完成 : 一个政策过程的分析
如果是为了解决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成员的困难而发起筹款 ,
不管通过什么渠道进行 ,《 慈善法 》 都不禁止 。 12 ( 立法工作人
员 犆 )
通过上述立法者对直接捐赠这一条款的解读 , 可以看到立法者所
认知的 “ 面向公众 ” 或者说之前提及的 “ 不特定个体 ” 并不是法律学者所
说的 “ 不特定公众 ”。 面向不特定公众 , 某种意义上来看更加符合社会
大众理解的利他 。 至于这个公众是一个具体的个体还是一群人其实并
没有那么严格的区分 。 当然与通过慈善组织的捐赠 ( 慈善组织服务的
目标通常是一群人 ) 相区别 , 立法者假定此种行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
这一点在之后的立法解释一书中也有较为明确的说明 。
但捐赠实际会遇到一个问题 , 企业 、 个人可能没有税收优
惠 , 抵税抵不了 , 这个可能更高尚了 , 抵税都不要抵税 , 我去帮
助他 , 所以我们在法律上还是把它写上了 。( 立法工作人员 犆 )
这一处理实际上又体现了法律内部对 “ 慈善 ” 界定的矛盾 。 如果直
接捐赠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慈善行为 , 那么捐赠人理应享受税收优惠 ,
而不是区别对待 。 当然 , 这种认知是具有普遍的社会基础的 , 即中国当
前社会中一般居民家庭具有直接面向受益人的捐助偏好 ( 朱健刚 、 刘艺
非 , 2017 )。 事实上 , 这一阶段由于立法者与专家互动并不充分 , 虽然专
家 犈 在某一次面向法工委及法律委部分委员的会议上做了相关说明 ,
重点介绍了慈善界定中非特定个体受益的问题 , 但立法者对法律移植
强调的公共利益的理解发生了偏差 , 其虽然用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但本
质上更接近于习俗对慈善的理解 。
由于慈善概念界定的专业性 , 在常委会一审和二审过程中 , 这个问
题没有被人大代表充分讨论 , 但是在法工委内部却得到了重点讨论 。
讨论的重点是慈善组织是否可以为特定个体募款 , 讨论的结果是大部
分决策者倾向于认为为特定个体的募捐属于慈善范畴 。 也就是说 , 基
于问题导向的立法模式和习俗的认知已经影响了立法者的决策 。 然
而 , 立法第二阶段和第一阶段的讨论虽然事项一致 , 但理解却发生了偏
移 。 同样以第三十一条 “ 直接捐赠 ” 这一条款为例 , 常委会审议时有的
12. 新华网 ,《 慈善法再解读 : 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有什么区别 》, 犺狋狋 狆 : ∥ 狀犲狑狊.狓犻狀犺狌犪狀犲狋.犮狅犿 /
犾犲 犵 犪犾 / 2016-03 / 21 / 犮 _ 128818399.犺狋犿 , 网址访问于 2019 年 1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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