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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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1

   实践上 , 他们都致力于创造一套新的乡治系统来应对这个新出现的 “ 社
   会 ” 的危机 ( 郑振满 , 2012 : 237-257 )。
       把这套理论最早付诸实践的是 “ 吕氏乡约 ”, 其最大的特色就是 “ 以
   乡为单位 ”, 认为 “ 乡 ” 是 “ 社会的自然单位 ”( 杨开道 , 2015 : 69 )。“ 吕氏
   乡约 ” 的组织极其简单 , 并不强制所有人都参加 , 它和 “ 王安石变法 ” 最
   大的不同就是不借助政府的力量来推行 ,“ 德业相劝 、 过失相规 、 礼俗相
   交 、 患难相恤 ” 四条约文致力于创建一个基于礼俗的教化体系 。 特别是
   在 “ 患难相恤 ” 这一条目下 , 规定了水火 、 盗贼 、 疾病 、 死丧 、 孤弱 、 诬枉 、
   贫乏等七项具体的方法措施 , 使得互助与合作能够取得真实的成效 。
   “ 吕氏乡约 ” 经过朱熹的损益 , 到了明代初年演变成了 “ 乡约亭 ”“ 乡约
   所 ” 等旌善罚恶的地方组织 , 而王阳明提倡的 “ 赣南乡约 ” 更具有行政的
   色彩 , 强制所有人都参加 。 后来又陆续经过吕坤 、 刘宗周和陆世仪的完
   善 , 最终建立起一套由乡约 、 保甲 、 社学 、 社仓共同组成的制度体系 。 杨
   开道 ( 2015 : 185 ) 认为 ,“ 乡约代表精神的一面 , 保甲 、 社仓 、 社学代表事
   功的三面 , 所谓一纲三目 , 一虚三实 , 互为因果 , 互相关联 , 决不能单独
   成功 ”。 而清代乡约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 , 就是因为在康熙朝以后逐渐
   沦为了圣谕宣讲 , 失去了它事功的维度 。
       当然 , 清代政府自有一套对于城乡社会的控制办法 。 这种控制在
   村庄中是通过里甲和保甲实现的 。 在制度设计上作为税收体制的里甲
   和起到治安监控作用的保甲虽然在较长时期内是并存的 , 但其功能的
   重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不同 ( 萧公权 , 2018 : 37-50 )。“ 里甲制 ”
   最初创立于明代 , 并和 “ 粮长制度 ” 相配合 , 起到编户齐民和征缴税收的
   作用 ( 梁方仲 , 2001 : 1-6 )。 清初法定的税收体制仍然是 “ 里甲制 ”, 但
   康熙 、 雍正年间推行的 “ 摊丁入亩 ” 终止了丁册编审 , 等于变相取消了里
   甲制度 , 自此以后 , 清初建立的一套用于地方治安的保甲制度就承接了
   征税的职责 。 在制度设计中 , 应该由当地士绅推荐的乡保来督促各户
   交税 , 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 因为 “ 自封投柜 ” 等规定执行上的不便 , 包
   收 、 包揽或者一些地方性的实践措施 ( 比如 “ 乡地制 ”) 反而成为主流 ( 李
   怀印 , 2008 : 52-55 )。 在政府依赖宗族 、 士绅 、 胥吏等中介进行社会控
   制的过程中 , 这些政府和民间社会的 “ 同谋 ” 或 “ 对手 ”, 一方面影响着社
   会运作的过程 , 另一方面又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 , 在这种矛盾中重新
   “ 形成了某种平衡和稳定的机制 ”( 刘志伟 , 1997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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