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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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以来的市镇 : 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历史因缘

       在商业活动中 , 政府也采取了和 “ 保甲制 ” 类似的一些制度 , 18 比如
   在户口登记时对 “ 铺户 ” 的记录 , 这些 “ 离家商人 ” 必须随身携带执照以
   便证明身份 。 另外 , 政府还在城乡各行业设立牙行 , 以达到规范市集贸
   易的效果 。 因其最初出于证明身份 、 保护商贾 、 维持市场 、 平准物价的
   目的 , 所以税额很低 。 久而久之 , 牙行不免为市棍 、 牙侩所占据 ,“ 豪猾
   之人 ” 托牙行许可对农民进行残酷的榨取 , 更何况很多市集本来就是当
   地的乡绅 、 豪强为了谋取利益而设立的 , 另外 , 商贸活动还容易受到胥
   吏 、 衙役的盘剥 ( 冯华德 , 1937 ; 山根幸夫 , 1993 ; 瞿同祖 , 2011 : 296-
   307 )。 所以 , 总体来说 , 政府对这个 “ 社会 ” 的控制并不算十分成功 , 但
   仍在可以掌握的范围之内 , 除了出现小规模的叛乱和暴动之外 , 城乡社
   会自有一套运行系统 。 大致来讲 , 以上可以代表太平天国运动之前的
   状况 。
       对于这样一个社会的性质 , 研究者的看法甚至可以说是针锋相对
   的 , 争论集中在对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不同看法上 。 社会学最熟悉的
   是费孝通所讲的 “ 双轨政治 ”, 即除了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之外 , 在县衙
   门以下的自治单位里 , 19 地方上的乡约一类人和作为自治单位领袖管
   事的士绅还可以对基层社会起到一种保护作用 , 士绅甚至可以通过亲
   戚 、 同乡 、 同年等社会关系使 “ 人民的意见 ” 上达天听 , 这就是所谓 “ 自下
   而上 ” 的另一个轨道 ( 费孝通 , 2015 : 277-282 )。 这种观点代表了第一
   种看法 , 即认为中国乡村具有一种 “ 自治 ” 甚至 “ 民主 ” 的性质 。 20 第二种


   18. 杨联 皗( 2016 : 136 ) 认为 ,“ 保的观念几乎在政治 、 社会与经济生活的每一方面都可以发现 。
   参加科举考试 、 进入官场 、 担保贷款 、 申请护照等等 , 都需要某种地位的人或某级以上的店铺
   担保 。 几个人或店铺联合起来担保的称为 ‘ 连环保 ’, 执行地方警卫与地方统制的保甲制度 ,
   是中国史上最为人熟知的制度之一 。”
   19. 在费孝通 ( 2015 : 279 ) 看来 , 这种地方自治单位就是乡村里被称为 “ 公家 ” 的一类组织 :“ 我
   称这类组织作为自治单位是因为这是一地方社区人民因为公共的需要而自动组织成的团体 。
   公共的需要是指水利 、 自卫 、 调解 、 互助 、 娱乐 、 宗教等 。 这些是地方的公务 , 在中国的传统 ( 依
   旧活着的传统 ) 里是并非政府的事务 , 而是由人民自理的 。” 闻钧天 ( 1936 : 50-51 ) 认为 , 会馆 、
   同乡会 、 职业公所 、 帮会 、 社仓 、 义庄 、 义学 、 迁善局 、 育婴堂 、 平粜局 、 施粥厂 、 神社 、 团练 、 合会
   等都属于自治组织 。
   20. 在中国最早期的社会学家中 , 陶孟和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 即认为乡村公共福利的服务 ,
   都是由自愿性组织筹办的 , 清政府并没有任何的干预 。 具体事务包括警察 、 教育 、 水利 、 照明 、
   卫生等 ( 犔犲狅狀 犵 犪狀犱犜犪狅 , 1915 : 5-6 )。 历史学家里也有人持同一种观点 , 刘志伟 ( 2019 : 91 ) 认
   为 , 明代以后国家力量的直接控制趋于松懈 , 造成地方社会 “ 自治化 ” 的倾向 , 出现了碎片化和
   网状化的社会控制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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