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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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1

   普遍 ( 埃尔文 , 2000 )。 例如 , 吴江县各市镇的 “ 局 ” 就是在太平天国运动
   时期的文献中出现的 , 主持这些局的 “ 镇董 ” 大多数是一些 “ 镇居地
   主 ”, 23 他们通常住在市镇上 , 并大多已取得生员资格 。 24 这些 “ 镇董 ” 开
   展的事业包括平籴平粜 、 疏浚水道 、 修整街道 、 运营义渡 、 设立善会善
   堂 、 组织地方团练等 。 更重要的是 , 他们管辖的区域常常是跨区或跨保
   的 , 普遍存在 “ 一个市镇划归一个区划 ” 的原则 , 清末地方自治区域的划
   定和民国以后 “ 镇 ” 的建立 , 实际上就是以这个时期镇董所领导的市镇
   范围为基础的 ( 稻田清一 , 2018 )。
       中国国家政权的现代化是从晚清开始的 , 预备立宪开始之后 , 建立
   了从资政院 、 省资政局到各州县 、 镇 、 乡议事会 、 董事会的一套 “ 自治 ” 机
   关 。 参加地方自治会的人选基本上都是当地的士绅 , 25 他们管理地方
   事务的权力由此得到了正式承认 , 法令甚至规定地方自治机构有权决
   定和支配摊款 ( 市古宙三 , 1993 ; 王笛 , 2018 : 315-321 )。 所以 , 这项变
   革仍然可以被看作长期以来绅权正式化过程的延续 。 同时 , 在行政层
   级上 ,“ 区 ” 也因为选举而被实体化 。 不过 , 这时候的区还是一个自治单
   位 , 在 1915 年袁世凯宪制改革以后才在理论上成为政府最低一级的机
   构 。 无论如何 , 从民国初年到 1928 年国民政府成立 , 区和乡一直都是
   现实存在的行政单位 。 在毛泽东 1927 年所写的 《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
   告 》 中可以看到 , 这些由宗族控制的都和团演变而来的地方组织甚至大
   都具有自己的武装 、 财权和司法权 。 而且依靠乡绅来治理仍然需要借
   助很多非正式的中介或者经纪人 , 无法杜绝这些人的中饱私囊使得行
   政机构的增设并没有提高政府的效率 , 从而导致政权 “ 内卷化 ” 的现象
   ( 孔飞力 , 2002 : 219-229 ; 杜赞奇 , 2004 : 51 )。
       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 《 县组织法 》 就是为了应对这个现象 。
   一方面 , 在县级设立财政局 , 并直接向省财政厅负责 , 这等于变相回收
   了一部分地方征税的权力 。 另一方面 , 在区以下推行保甲制度 , 以限制


   23. 虽然都属于 “ 不在地主 ”, 但 “ 镇居地主 ” 和 “ 城居地主 ” 仍然有显著差别 ,“ 城居地主 ” 通常具
   有更高的科举地位 , 他们居住在大城市里 , 距离乡村生活比较遥远 , 是真正的上文提到过的
   “ 金融化 ” 了的地主 。
   24. 顾炎武在 《 生员论 》 中已经提到了生员阶层作为下层士绅的独特性 , 他们作为预备官吏享
   有一些特权 , 并以各种目的参与到地方治理中 。
   25. 地方自治会的选举和当选资格为 : 男性 , 25 岁以上 , 在其所住地连续居住 3 年以上 , 付 2
   元以上的固定税金或公共捐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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