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社会》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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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规则虽然足以维持任何社会,可是他们并不能在广大的文明社会中
自动遵守那些规则,于是他们就建立政府,作为达到他们目的的一个新
的发明,并借更严格地执行正义来保存旧有的利益或求得新的利益”
( 犎狌犿犲 , 1896 : 543 )。不仅如此,休谟还强调,虽然从逻辑上来说,政
府的发明是为了执行正义,但是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并不
比正义的作用要低。在许多情境之下,维护政府权威对于公共利益的
意义比维护特定的正义原则更为重要,政府的解体所产生的对公共利
益的破坏会远远大于对于特定正义规则的破坏。休谟( 犎狌犿犲 , 1896 :
546 )在比较构成正义原则内容之一的“许诺”原则和政府权威的作用时
说:“世界上即使没有许诺这样一回事,在一切大的文明社会中,政府依
然是必要的;而且许诺如果只有它本身的约束力,而没有政府的另外一
种强制力,则许诺在那种社会中将只有很小的效果。这就划分了我们
公共义务和私人义务的界限,而且表明,私人义务依靠于公共义务的程
度超过公共义务依靠于私人义务的程度。”休谟的论断表明,政府权威
并不是正义理论的附属物,它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中具有独立的存
在逻辑。
休谟不仅认为政府权威与正义规则一样构成了维护稳定社会秩序
的核心原则,而且认为政府的产生过程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洪特
敏锐地将之称为休谟的“自然权威”理论。在休谟( 犎狌犿犲 , 1896 : 354 )
看来,人类对权威和等级的尊重深深地根植于人们对财富和权力的尊
重倾向之中,“没有东西比一个人的权力和财富更容易使我们对他尊
重”。人性的这种对权力和财富的尊重并不是来自于希望从中获得利
益,而是来自于人们对于拥有财富和权力者所产生的自然同情。“总的
说来,除了同情原则之外,不再有其他什么东西使我们尊重权力和财
富,鄙视卑贱和贫困”( 犎狌犿犲 , 1896 : 363 )。休谟批判了洛克社会契约
理论,他认为洛克将政府权威理论建立在“许诺”基础之上,不能为任何
现实的政府权威的稳定提供保障( 犎狅狀狋 , 2009 : 140 )。休谟的确认为
社会契约可能是最原始社会的政治权威的来源,因为在最原始的社会
中,人们的财产稀少而平等,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使另一个人服从自
己的唯一方式是得到对方的同意。不过,休谟强调,在任何有记载的人
类政府的历史中,政府的建立过程都不是基于社会契约,而主要是经由
征服和篡夺。“人们不愿承认,所有的政府或起源于暴力、篡夺和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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