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社会》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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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所具 有 的重 要 意 义;另 一 方面,福 布斯 ( 犉狅狉犫犲狊 , 1997 : 6 )、哈康 森
   ( 犎犪犪犽狅狀狊狊犲狀 , 1985 : 2 )、斯瑟芬·贝克莱( 犅狌犮犽犾犲 , 1991 : 狏 )等人则认
   为休谟与来自欧洲大陆的自然法理学( 犖犪狋狌狉犪犾犑狌狉犻狊 狆 狉狌犱犲狀犮犲 )具有密
   切关系,他继承和批判了格老秀斯、普芬道夫、洛克、哈奇森等人的自然
   法学派学说,提出了一种完全世俗主义的“自然法理学”思想。两派学
   者的探讨对我们深入理解休谟的政治思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打
   破了长期以来人们将休谟看成是社会契约论的批判者的形象,改写了
   人们对于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认识。在以上两派的研究中,公民
   人文主义的研究视角重视“财富与美德”之间的辩论,自然法学的视角
   则更注重考察正义规范在建立社会秩序中的基础地位,它对休谟的政
   府权威思想虽然有所涉及,但是并不占重要地位,不构成主要的辩论话
   语,只是其道德观念和正义理论的补充。
       不过,也有一些学者开始强调休谟的国家理论的重要性。 2 这些学

   者中,以伊斯特万·洪特( 犐狊狋狏犪狀犎狅狀狋 )、保罗·萨格( 犘犪狌犾犛犪 犵 犪狉 )的研
   究 最 具 代 表 性。 洪 特 ( 犎狅狀狋 , 1994 : 72 )以 人 的 “商 业 社 会 性 ”

   ( 犮狅犿犿犲狉犮犻犪犾狊狅犮犻犪犫犻犾犻狋 狔 )概念为基础,批判和发展了约翰·邓恩关于洛
   克和苏格兰启蒙思想的研究,他认为休谟不但认识到商业发展对于人
   类自由和道德进步等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而且还与洛克一样担忧一个
   放任主义的商业社会将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威胁,指出一个强有力
   的政府权威对于稳定与繁荣的商业社会秩序来说有着根本的重要性。

   洪特强调,休谟提出了一种颇具特色的自然权威( 狀犪狋狌狉犪犾犪狌狋犺狅狉犻狋 狔                    )理
   论,这种自然权威有着与正义原则相对独立的基础,与正义理论一样构
   成了社会秩序的核心原则。萨格在洪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休谟在
   西方国家理论发展史中构成了与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有着根本差别的国
   家理论范式。相对于霍布斯国家理论对“主权”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
   “最后决定权”的强调,萨格( 犛犪 犵 犪狉 , 2018 : 138 )认为休谟否认人们可以


   2. 本文并没有对休谟的“国家理论”和“政府理论”作明确的区分,而是将它们同等看待。与国
   家理论密切相关的是“主权”和“政府”两个概念,一般认为国家必包含着“主权”,而政府只是
   行使主权的机构。理查德·塔克( 犜狌犮犽 , 2015 : 狓-狓犻 )认为,现代政治思想最重要的区分之一
   是“主权”和“政府”之间的概念区分。在他看来,布丹、霍布斯和卢梭等人进行了区分,而格老
   秀斯、普芬道夫和安贝·西哀耶士( 犃犫犫é犛犻犲 狔 è狊 )则不承认这一区分。休谟没有提出主权概
   念,他对国家的功能、结构及权威等方面的论述与“政府”是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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