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社会》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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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9 · 5
一、自发的正义与政治权威生成的逻辑
休谟作为一个具有“范式”意义的哲学家,认为所有的科学都建立
在人性理论基础之上,遵循着从“人性”到“社会秩序的形成”,再到“政
治理论”的内在逻辑(徐志国, 2017 : 55-59 )。休谟的国家理论作为政
治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理论的逻辑起点也应当从“人性”与“社会秩
序”的层次上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在人类社会秩序形成的过程中,休
谟赋予了正义以十分重要的地位,认为它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休
谟( 犎狌犿犲 , 1826犫 : 387 )形容说:“由正义和美德及其附属部分所促进的
人类幸福也许可以比喻成一座拱形建筑。构成这座建筑的每一块石
头,按它自身的性质都将落向地面。整个建筑之所以没有倒塌仅仅是
由于组成它的每一块石头相互结合与支撑的结果。”在研究休谟的国家
理论时,必须首先探究他的国家理论与正义理论之间的关系,探讨在构
建人类社会秩序的过程中,两者各自具有怎样的角色和地位。仔细考
察休谟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休谟认为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最根本
规范,但他的国家理论并不是其正义理论的附属物,而是构成了一个相
对自主性的范畴,与正义理论一起构成了人类社会秩序的两个相互支
持的环节。
休谟认为,人类就其本性来说,既不同于霍布斯对人类“求利”、“求
安全”与“求荣耀”的概括,也不同于卢梭对原始人类“胆怯”性格与富有
“怜悯”心的描述,而是可以概括为“自私与有限的慷慨”。 3 休谟认为,
人们对于亲友是充满仁爱和同情的,但是在扩展到大的社会范围时,人
们的仁爱与同情就会变得十分稀薄,对各种物质利益的寻求就会发展
成为主要的行为动机。为了探索社会秩序的起源,休谟采取了“想象的
历史”的方法来理解人类社会秩序的起源。他认为借助于两性的吸引
和家庭生活的经验,人们会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认识到相互合作
的好处,达成以正义规则为内容的“协议”( 犮狅狀狏犲狀狋犻狅狀 )。休谟认为,正
义包括合法取得财产权、公平交换和信守承诺三个重要的规则。正义
是一种规则,也是一种“人为”的德性,它并不存在于先天的人性当中,
3. “自私与有限的慷慨”这一对人性的概括是休谟在论述正义的产生时提出的。休谟( 犎狌犿犲 ,
1826犪 : 264 )写道:“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与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
备的稀少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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