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社会》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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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矿区政府到地方政府:中国油田地区条块关系的形成与演变


       (一)矿区政府与一般性地方政府之比较
       前文已指出,中央政府在油田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机构有两种类
   型:一是矿区政府;二是一般性地方政府。矿区政府是以服务油田开发
   为主要职责的地方政权机构,它受石油工业部及其下设的油田管理局
   领导,形成政企合一体制。矿区政府区别于一般性地方政府,首先在于
   其职责不同。就一般性地方政府而言,中央政府赋予其的职责是综合
   性的,即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对其辖区内所有重要事务———社会管
   理与社会控制、经济发展、税收、公共事务等———承担全面责任,并拥有
   相应的管理权限。但是,矿区政府的职责是相对特定的,其权限也受到
   限定。矿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支持和服务于矿区开发,包括在矿区开
   展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为生产提供配套服务、为职工提供后勤和
   社会服务等,相应的,其权限受到矿区开发企业的控制。
       由于矿区政府与一般性地方政府的职责不同,它们在机构设置和
   行政运作上也存在着重要差别。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领导体制的差别。矿区政府实行部省双重领导体制,以石油
   工业部领导为主,所在省领导为辅;一般性地方政府则实行属地管理体
   制,由所在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
       第二,党委设置的差别。矿区政府不单独设立地方党委,只设立油
   田管理局党委(简称“油田党委”),由油田党委行使地方党委职权,统一
   领导油田企业和油田地区党的工作。
       第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差别。矿区政府的行政机构通常与油田管
   理局结合在一起,采用联合办公或合署办公。因此,矿区政府领导人通
   常由油田管理局领导人兼任。
       总之,矿区政府具有三个明显特征:实行部省双重领导、与油田管
   理局合建党委、与油田管理局机关联合办公。典型的矿区政府同时具
   备上述三个特征,因此,与油田管理局政企合一,即油地合一。典型的
   地方政府则不具有这三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
       当然,在矿区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还有若干中间状态。对于这些
   中间状态,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种主要类型。一种类型对应着油地关系
   中的“党委统一领导,行政分开运作”,即地方政权机构受油田党委领
   导,接近于矿区政府。另一种类型对应着油地关系中的“党政机构分
   开,领导人兼任”,即地方政权机构与油田管理局相分离,相对独立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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