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社会》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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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9 · 5

   系是指在中央领导之下行政权力在条与块之间的配置关系,表现为条
   与块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控制与被控制、协助与合作等关系。
       本文以拉丰( 犑犲犪狀犑犪犮 狇 狌犲狊犔犪犳犳狅狀狋 )和马赫蒂摩( 犇犪狏犻犱犕犪狉狋犻犿狅狉狋 )
   的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为基础( 犔犪犳犳狅狀狋犪狀犱犕犪狉狋犻犿狅狉狋 , 2002 : 203-
   226 ),引入任务分离策略(王赛德、潘瑞娇, 2010 ;尹振东, 2011 ),进行改
   进和简化后建立理论模型,在逻辑上论证前述观点。
       (一)基本假设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中央作为委托人( 狉犻狀犮犻 狆 犪犾 ),下级政府机构
                                           狆
   (中央直属部门或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 犪 犵 犲狀狋狊 )。我们假设委托人需
   要代理人完成两项任务,如政治控制与经济发展、资源汲取与经济发
   展、经济发展与公共事务治理等,且这两项任务之间有可能存在冲突。
   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委托人如何设计委托—代理关系使之既能控制任
   务之间的冲突,又能激励代理人努力完成任务。
       假设委托人的目标是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其手段是给代理人
   提供激励(或惩罚),激励代理人在两项任务上都付出高努力,并尽可能
   降低委托人付出的激励成本。代理人的目标同样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
   大化,因此,代理人会比较委托人提供的激励(代理人的收益)与完成任
   务需付出的成本(代理人的成本)之大小,以此决定在每一项任务上的
   努力程度。
       委托人有两种策略:一种策略是将两项任务交给同一个代理人;另
   一种策略是将两项任务分别交给不同的代理人。前一种策略即中央把
   两项任务都交给地方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同时完成两项任务。后一种
   策略即中央把两项任务分别交给地方政府与直属职能部门,要求它们
   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
       无论中央采用哪一种策略,代理人都有两种努力程度( 犲 ):一种努
   力程度是“高努力”,记为 犲=1 ;一种努力程度是“低努力”,记为 犲=0 。
   对代理人而言,如果在一项任务上选择“低努力”,我们就认为它无需付
   出努力成本,即努力成本为零; 6 如果代理人只在一项任务上付出高努
                       ;如果代理人承担两项任务,且在两项任务上都
   力,其努力成本记为 犮 1
                                。
   付出高努力,其努力成本记为 犮 2
   6. 代理人选择“低努力”的一种方式是采取表面的、形式主义的策略应付任务。相对于高努
   力,其努力成本要低得多,可以视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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